刑拘期限是多長時間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所以我國法律對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規定:
1.刑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2.第2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 日。”
3.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4.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5.《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在什么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會被刑事拘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了舉例說明的方式,說明哪些犯罪人員可以被刑事拘留。
1. 犯罪嫌疑人,正準備犯罪,已經實行了犯罪行為或者是在犯罪后被他人即使發現的。
2. 犯罪嫌疑人經過被害人的指認或者是有人親眼看到他犯罪的。
3. 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地址或者是身邊發現了犯罪證據的。
4.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有自殺,逃跑或者市在逃的。
5.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有偽造,毀滅或者是伙同他人串供的行為。
6.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的姓名,地址,行政機關無法掌握其身份信息的,可以先進行拘留,以待查實。
7. 犯罪嫌疑人是屬于多次作案,流竄作案,有同伙他人作案的重大嫌疑。
刑事拘留有什么惡劣影響
1.刑事拘留不是處罰,它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暫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利于案件辦理和防止嫌犯繼續危害社會,這個期限1~37天不等,到期要么放人,要么變更為逮捕或監視居住。
2.刑事處罰要重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不留案底,一般不影響政審。而刑事處罰是有案底的。因為刑事拘留意味著可能會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與行政拘留相當。
3.刑事拘留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刑事案件的終結。如當事人被法院認定為有罪并判處刑罰,對以后的工作肯定會有影響;如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情節輕微沒有被刑事追訴,則影響不大。
第八十二條刑事拘留和羈押看守所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羈押,指因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審判的期間。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區別
一、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怎么區分
1、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六個區別,分別是:
(1)適用對象不同。司法拘留適用于在民事訴訟程序中;
(2)采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
(3)與判決結果的關系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可折抵刑期;
(4)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5)羈押期限不同,對于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
(6)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其中“預備犯罪”是指為了實行犯罪,事先準備工具,創造犯罪條件;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
其中第七項將原來收容審查對象中“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納入拘留,主要是考慮到收容審查取消后,公安機關與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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