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的性質可分為:刑事糾紛、治安糾紛、民事糾紛、經濟糾紛。
1、刑事糾紛: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
2、治安糾紛: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
3、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4、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國家行政機關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糾紛。
擴展資料: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行政糾紛的區別
適用法律不同。民事主要適用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行政主要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正確問題。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刑事訴訟: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刑事糾紛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通過犯罪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的不協調的關系。
二者的區別就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平等的主體,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公訴案件中,是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訴權,在自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
經濟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方面,不構成犯罪,報警是不會立案的。如果經濟糾紛涉及到了刑事方面,構成犯罪,報警就可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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