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結(jié)構(gòu)之特點是什么?
我國刑事訴訟結(jié)構(gòu)的特點是:
1、首先,審判中立。第一,不告不理。法院作為爭議事實的裁決者決不能主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自訴案件原告起訴后,方可依法予以審理。第二,審判的非偏向性。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有義務與控、辨雙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離,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在當前尤其不能偏向檢察機關。
2、其次,控、辨平等。它包含一下兩層含義。
其一,控、辨雙方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雙方都是訴訟主體,而非一方是訴訟主體,一方是訴訟客體,或雙方都是訴訟客體。這一點在自訴案件中自不待言,即使在公訴案件中,也不能應為控方是國家機關的檢察院,辨方只是普通的公民而有所區(qū)別,須知雙方在社會中雖具不同身份,但在刑事訴訟中,在法庭的審理中都只是所審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其二,控辯雙方權利相同或?qū)<热豢剞q雙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訴訟權利自然應相同或?qū)?。相同是指雙方完全享有同樣的訴訟權力
3、再次,控辯積極對抗。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有無及大小。很明顯,控辯雙方對此的看法和主張是截然不同的,這種對立勢必體現(xiàn)為訴訟行為方式上的對抗。由于控訴方是刑事訴訟的發(fā)動者和刑事責任的追究者,整個訴訟過程基本上呈現(xiàn)出控方的進攻性訴訟活動和被告方的防御性訴訟活動相互交織的情景。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最大的修改處之一就是審判方式上的變化,即強化控辯雙方的舉證和辯論,使得雙方積極對抗,以推動刑事訴訟活動向前發(fā)展。因為,“控辯雙方的相對辯論,是法官發(fā)現(xiàn)客觀真相,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和前提,所以,這種變化能夠充分推動控辯雙方的控訴職能和辯護職能的發(fā)揮,增強庭審的辯論性和透明度,以便法庭審理更趨科學,審理結(jié)果更能為當事人接受。
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刑事訴訟證明,是指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運用依法收集的證據(jù),為確定案件中某些待證事實所進行的活動。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是指需要用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問題,既包括需要證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凡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對象。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刑事審判的實踐經(jīng)驗,在有關的司法解釋中提出,需要運用證據(jù)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1)被告人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4)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5)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jié);(6)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7)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8)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概而言之,我國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具體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構(gòu)成的要件事實。首先,要查明構(gòu)成犯罪的具體行為是否確已發(fā)生,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或其他不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這個問題是明顯的,不需要證明的。但是,如果對犯罪行為發(fā)生懷疑時,就需要證明。如果確有犯罪行為發(fā)生,則應查明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工具和條件,以及犯罪結(jié)果、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刑法具體規(guī)定了各種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和特征,在搶劫、強奸、貪污、受賄等各種具體案件中的具體證明對象是不同的。所以,對具體案件的證明對象要按法律要求來確定。例如,犯罪結(jié)果的危害性大小,不僅對于量刑有著重要的意義,而且對于國家、集體或公民所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大小,還是提起附帶良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根據(jù)。盜竊財物數(shù)額多少、傷害程度輕重等,還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重要依據(jù),因而對于犯罪行為的各種情節(jié),應當加以證明。其次,誰是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無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者在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以及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行為人只有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主觀罪過時,才應負刑事責任,因而在刑事訴訟中行為人確切年齡、精神狀態(tài)、有無主觀罪過,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出于故意的,其特定的動機、目的是什么,等等,對于這些問題發(fā)生爭議或懷疑時,應當加以證明。
2.作為罪刑輕重的各種量刑情節(jié)的事實。這些情節(jié)特別是法定情節(jié),對量刑輕重具有直接影響。只有傘面杏明這些情節(jié),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做到量刑適當。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累犯、主犯、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等等,都是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未成年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等,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態(tài)度和表現(xiàn),是自首、坦白、悔罪、立功,還是潛逃、毀證、滅跡、訂立攻守同盟,阻止同案犯交代,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平時表現(xiàn)好壞,有無前科劣跡,等等,這些都與決定其刑事處罰有關,應當加以證明。
3.解決刑事訴訟程序問題需要證明的事實。在刑事訴訟中關于當事人申請回避時對其提出的回避理由,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訴訟期限而提出申請的事由,以及違反法定的刑事訴訟程序而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事由,等等,也應當加以證明。
4.其他需要運用證據(jù)加以證明的事實。上述所列的各種刑事訴訟證明對象,只是根據(jù)實踐經(jīng)驗加以總結(jié),對一般刑事案件概括性的列舉。并不是說,所有刑事案件都要證明這些問題,當然也不能認為,所有刑事案件只證明這些問題就完全夠了。由于每個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因而需要證明的問題也有所不同,必須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具體確定每個案件的證明對象。對于關鍵性問題,屬于主要的證明對象的,要多下工夫用證據(jù)來加以證明;對于一般性問題,屬于次要的證明對象的,也必須查證清楚??傊?,對于刑事案件的證明對象,都應當有相應的證據(jù)來加以證明,才能做到證據(jù)充分、確實,事實清楚,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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