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財產保全后的解除時間取決于多種因素,根據財產不同和被保全人的行為、案件進展等而有所區別。
1.不同財產保全的法定最長期限,供大家參考:
(1)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2)動產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3)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的查封、凍結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如果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原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2、特殊情況
(1)如果被保全人能提供擔保,可以隨時解除保全措施,包括微信賬號的凍結。
(2)如果被保全人履行了相關義務,法院會及時解除保全措施。
(3)如果財產保全是在訴前申請的,且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如一個月)未提起訴訟,財產保全會自動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1.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2.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3.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4.其他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5.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6.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根據不同的情況,被申請人可向下列法院提起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
1.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訴;
2.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向受理起訴的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訴;
3.申請人申請訴中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向作出訴中財產保全裁定的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條規定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主觀上應當存在故意,客觀上應造成嚴重后果。如果你是無意取出來的,建議即時報告凍結賬戶的法院,并將資金交還法院,應該不致于構成犯罪,畢竟證券公司存在過錯。如果你沒有即時向法院說明,在法院執行凍結財產時,你能夠提供足夠的財產供法院執行(即按照法院判決償還原告的錢),且證券公司存在過錯,應該不算情節嚴重之列,但可能會進行司法拘留或罰款也說不定。如果不構成犯罪,司法拘留最長十五天,罰款不好說了。
“從拘留到升級為動用財產保全的刑事責任要多少天?”不知道你問的是什么意思,揣摩你的意思是否是“拘留到判決構成犯罪需要多少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拘留到批捕、一審、二審全部程序一般應在四個半月完成,但根據案情復雜程度和辦案效率,實際完全可能脫離這個期限,這個期限只具有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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