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身損害索賠需要:原告的損害與被告有因果關系的證明;醫院證明傷勢的診斷書、病歷卡、醫藥單據、傷殘鑒定書等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打人腦震蕩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握答治療醫院出衡皮扮具的證明等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3、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住院天數拿談賠償;
4、護理費。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5、交通費。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6、住宿費。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凱敏李,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余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7、營養費。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8、殘疾賠償金。侵害別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盯遲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咐灶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11、死亡賠償金。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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