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與特赦的區別
赦免分為大赦和特赦兩種。大赦,是指國家對不特定的多數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與刑兩個方面,即對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認為是犯罪,對實施此類犯罪者,不再認為是犯罪分子,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于無效;已受追訴而未受罪行宣告的,追訴歸于無效。特赦,是指國家對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對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部分的執行。這種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一般而言,大赦與特赦的主要區別是:(1)大赦是赦免一定種類或不特定種類的犯罪,其對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2)大赦既可實行于法院判決之后,也可實現于法院判決之前;特赦只能實行于法院判決之后。(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不能赦其罪。(4)大赦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條件,則構成累犯。
刑法上的赦免問題
效果是免罪免刑還是只免刑不免罪?有法條依據最好 赦免,是指國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減輕犯罪人的罪責或者刑罰的一種制度。
赦免分為大赦和特赦兩種:
1、大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于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于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于無效,不再執行。
2、特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特赦與大赦的主要區別在于: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
(2)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后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刑法》第65條、第66條所說的赦免,都是指特赦減免。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大赦是什么意思令?
大赦,指國家領導人依據法定程序,對特定的犯罪分子或某些指定行為給予免于刑事責任的法律處理方式。大赦通常被用來消除歷史上特定的刑罰,以減輕對受害人和/或社區造成的痛苦。
自古以來,大赦一直被用作特殊的寬恕工具。在大陸中國歷史上,大赦通常是由當權者發出的,以此來鞏固其權力地位,緩和社會矛盾,并促進和諧。在現代社會,大赦被廣泛應用于和平協議和政治改革等領域,以便徹底解決某些社會問題或促進社會穩定。
盡管大赦可以解決某些問題,然而,大赦的節儉程度和不感性質通過其使人對犯罪者的真正罪行迅速滿意,也就意味著可能會阻礙獨立的司法庭審。此外,大赦也可能將法律的作用帶進政治的領域,從而成為一種權力工具或政治策略,進而扭曲司法公正。因此,對于大赦的使用必須慎重,務必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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