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后還可以重新立案嗎
1. 在民事案件中,一旦撤訴,當事人通常仍有權基于新的情況或證據重新提起訴訟。
2. 對于刑事案件,如果已經撤案,通常情況下如果沒有新的情況或證據出現,就不會對同一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再次啟動追訴程序。
3. 撤案的條件通常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通過特赦令免除刑罰等。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記明原告和被告的詳細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以及證據信息。這些規定確保了訴訟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撤案后還可以重新立案嗎
撤案后是否還可以重新立案,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民事案件,一般撤訴后還可以再次起訴;
2、如果是刑事案件撤訴后,沒有新情況、新證據的,不能對同一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再次立案追訴。
撤案的條件有哪些
撤案的條件如下: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立案后撤訴后還可以重新立案嗎
【法律分析】
撤回申請起訴可以再起訴。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撤訴后再次起訴的情況是不同的。下面就這三種訴訟中的撤訴后再起訴的相關規定分別作闡述: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根據相關規定不予受理。2、刑事訴訟中。對于相關案件,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3、行政訴訟中。最高院解釋: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提出糾正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回復人民檢察院。
民事撤案后還能立案嗎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選擇撤訴,之后仍然可以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立案。這樣的做法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因此法院應當受理此類案件。
這一規定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該條款明確指出,原告在撤訴后,若再次以相同的訴訟請求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然而,對于涉及離婚的案件,如果原告撤訴后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或新理由而再次起訴,法院將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同時也為當事人提供了在必要時重新提起訴訟的權利。通過明確撤訴后再次起訴的條件和限制,法律旨在維護訴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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