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轉到市公安局審查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的調查處理,現在肯定已經抓了人了。下面會轉為逮捕,和長時間的羈押,等候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事關重大,建議盡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物,其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無形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動產;還可以是財產性利益。但不包括騙取名譽、地位等其他非法利益。同時,騙取刑法已列罪名的特定對象,如騙取銀行的貸款、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騙取出口退稅的,就不能定本,而應當按照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處理。假冒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取特殊待遇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本罪。
2 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所謂詐騙行為,是指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者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自動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此處應注意三點:
(1)騙的形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故意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的信任;另一類是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掩蓋客觀上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2)詐騙的結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信以為真;(3)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基于被害人因錯認識而作出的財產處分。被害人處分財產通常表現為直接將財物交付行為人,也可以是放棄物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物等。這是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區別的關鍵。
3 構成本罪以行為人騙取他人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數額較大,以騙取財物數額價值2000元以上為起點。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但單位組織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罪在處罰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犯詐騙罪的,分別按以下幅度處罰:
(1)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 本罪有一從重處罰情節,即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私自毀壞樹木如何處罰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那么,故意破壞樹木立案標準是什么,處罰依據是什么?
網友咨詢:做木材賣生意的叔叔,在生意慘淡的時候,為了提高收入,鋌而走險偷伐了許多禁采林的成年樹木,并且販賣給了當地的煤礦廠,林業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故意破壞樹木立案標準是什么,處罰依據是什么?
重慶巨力律師事務所鄧春律師解答:
故意破壞樹木立案標準是:未經林業部門批準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或者雖然持有采伐許可證但沒有按照許可證上的信息,進行采伐,肆意砍伐國家、他人以及自家山上的森林和樹木,這種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
【法律依據】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鄧春律師解析:
盜伐林木罪的處罰
1.在林區盜伐林木二十到三十立方米,或幼樹一千至一千五百株;非林區盜伐10-20立方米,或幼樹五百到一千株,或者達到以上損失,視為“盜伐林木數量較大”,犯罪人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單交罰金。
2.林區盜伐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非林區盜伐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兩千五百株以上,或相當于以上損失的,則為“盜伐林木數量巨大”,犯罪人應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盜伐林木并未達到盜伐林木罪,但損壞金額達到2000元以上以盜竊罪論處。
濫伐林木罪
1.未經林業部門批準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或者雖然持有采伐許可證但沒有按照許可證上的信息,進行采伐,肆意砍伐國家、他人以及自家山上的森林和樹木,這種行為破壞國家林業資源,構成濫伐林木罪。
2.在林區,濫伐10-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1200株;非林區,濫伐5-10立方米或者幼樹600株以上或者同等損失,犯罪人應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交罰金。
3.濫伐林木50-10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5000株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繳納相應罰款。
重慶巨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執業十余年,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被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聘為特邀調解員,市總工會聘請為職工法律服務志愿團成員。擅長公司法律事務的處理及建設工程、交通事故及刑事辯護等。
派駐律師和兼職律師的區別
一、什么是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
律師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范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社會律師,大家比較熟悉,簡而言之,就是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依靠為全社會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取得法律服務費依法納稅及繳費后形成個人合法收入,由此維持生計的法律工作者。公職律師是專門為政府提供服務,“吃國家財政飯”,相當于準公務員,主要作用是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意見,并且承擔部分法律援助義務,一般而言,公職律師不得參與社會的有償服務。公司律師則是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盡管公司律師全國數量不多,但目前在國有大中型企業都有法律顧問。目前,我國大部分為社會律師,約有30萬人。
1、社會律師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第二、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第三、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師代為法律事務;第四、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第五、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黨派、個人的干預。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范圍:(一)擔任法律顧問;(二)擔任訴訟代理人;(三)擔任刑事辯護人;(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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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律師
我國從2002開始試點公司律師工作,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身份的雙重性,公司律師供職于企業職能部門,因此,公司律師既是企業職員又是律師;二是服務對象的固定性,公司律師只能為本單位提供法律服務,不得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社會上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單位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三是服務的無償性,公司律師作為企業的在職員工,無償為所在企事業提供法律服務。
公司律師的人選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2)在企業內部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4)所在企業同意其擔任公司律師。
公司律師的主要職責:(1)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2)參與本企業法律文書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審核企業規章制度;(3)審查和管理企業合同;(4)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的建議,并在企業內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5)參與企業的談判,代理本企業的訴訟、促裁活動;(6)其他應由公司律師承辦的法律事務。
公司律師具有以下權利:(1)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依法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執業權利;(2)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3)可以參加律師職稱評定;(4)可以直接轉換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時,按換發證件程序進行,擔任公司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公司律師具有以下義務:(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2)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3)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公司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
公司律師隊伍的管理:(1)公司律師屬于企業內部人員,在企業的領導下開展業務活動,人事關系、工資待遇等由所在企業管理;(2)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公司律師的資質管理和業務指導;(3)試點期間,公司律師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4)公司律師應參加律師年檢注冊。辦理年檢注冊時,公司律師應提交年度工作總結、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其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材料等;(5)公司律師應加入所在地律師協會,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和執業紀律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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