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112條最新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等。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等。
立案109條和112條區別
112條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109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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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新刑訴法告訴才處理案件主要有哪些
最新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普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還有侵占案,這4個罪名在受害者沒有到法院起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不會主動進行調查的,而且受害者起訴以后還是可以依法撤訴的。
一、新刑訴法告訴才處理案件主要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占)。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范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二、刑事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有明確的審理期限規定。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三、自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刑訴解釋明確規定,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除了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這幾種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之外,在其他的刑事犯罪活動中,如果報案之后公安機關不處理就涉嫌不作為了。不過,刑事案件包括民事糾紛當中也不是什么事情都是絕對的,就像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一樣,如果都導致當事人死亡了,性質就變了。
最新刑事訴訟法庭流程主要是什么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 行政處罰 ;何時被 羈押 ;何時被 取保候審 ;何時收到檢察院 起訴書 副本;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 律師 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 罪名 ;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 公訴人 , 辯護人 )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93條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后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 證據 ;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六)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對于 公訴 機關提出證人名單以外的證人出庭出證的,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 延期審理 。 對出庭的鑒定人和鑒定結論,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鑒定人與案件的關系; (二)鑒定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鑒定人的資格; (四)鑒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和影響; (五)鑒定的依據和材料; (六)鑒定的設備和方法; (七)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八)鑒定結論是否有科學依據。 對控訴方出示的物證,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物證的真偽; (二)物證與本案的聯系; (三)物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四)物證要證明的問題; (五)取得物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物證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公訴方出示證據目錄以外的物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對控訴方出示的書證,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書證的來源及是否為原件; (二)書證的真偽; (三)書證與本案的聯系; (四)書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五)書證的內容及所要證明的問題; (六)取得書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書證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對于控訴方出示的證據目錄以外的書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審理。 對控訴方宣讀的未出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原因及對本案的影響; (二)證人證言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三)本規范第九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方面。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未出庭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必要時,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證人出庭出證。 控訴方宣讀證據目錄以外的證人證言,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對控訴方宣讀的鑒定結論,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鑒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對本案的影響; (二)鑒定結論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三)本規范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相關方面。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鑒定結論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必要時,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控訴方宣讀證據目錄以外的鑒定結論,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對控訴方提供并播放的視聽資料,應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視聽資料的形成及時間、地點和周圍的環境; (二)視聽資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視聽資料的設備; (四)視聽資料的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問題; (五)視聽資料是否偽造、變造; (六)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辯護律師在視聽資料播放后,通過上述各方面的質證如發現該材料不真實,或者其內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為等,應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議和理由,控辯雙方可以就此展開辯論,辯護律師有權要求法庭調查核實。 控訴方提供證據目錄以外的視聽資料,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審理。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7、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辯護律師舉證時,應向法庭說明證據的形式、內容、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問題,并特別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來源的合法性; (二)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鑒定結論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證據內容的真實性; (四)證據與案件以及證據之間的聯系。對本方的舉證,控訴方提出異議的,辯護律師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論,維護本方證據的可信性。 8、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辯護前要定位: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 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于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 1、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 3、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三)其他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第一百一十三條 為被告人做有罪辯護,應著重從案件定性和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方面進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律師的辯護應圍繞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問題進行,抓住要害,重點突出,不在枝節問題上糾纏。 4、二輪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 1、被告人陳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大家能夠看出來,最新刑事訴訟法庭流程其實主要也就是包括以上五個部分的。有些 刑事犯罪 在 犯罪嫌疑人 作出最后的陳述以后法庭就會當庭宣判的,而也有部分的犯罪行為法庭會擇期宣判。主要的流程就是包括 開庭審理 前會做一定的準備工作,當庭工作人員會進行調查,然后包括舉證,質證,雙方答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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