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四步法是什么?
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四步法,第一步是做好庭前的會見工作,第二步是注意閱卷的方法,第三步是準備好發言的提綱,第四步是精心列好辯護提綱,庭前會見工作包括對當事人進行庭前的輔導等。 一)做好庭前會見工作
律師會見當事人可以進行庭前輔導。庭前輔導是在開庭之前,需要對被告人進行會見,以告知庭審程序和基本注意事項、溝通辯護觀點。庭前輔導切忌對被告人如何回答庭審問題的內容輔導,而是要告知被告人庭審的基本程序,然后全面細致地聽取被告人陳述案件事實,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無排除犯罪的事由,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態度,區分故意、過失或意外,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等。
二)注意閱卷方法
現在閱卷的方法很多,筆者團隊常用的是列表法和思維導圖法。
1、我們針對每個案件都會做兩種表格,一種是根據卷宗材料的順序進行編排,一種是根據證據種類進行編排。
公訴人舉證都不會把證據目錄給辯護人,所以辯護人要做好充分的準備。有的公訴人是按組舉證,這種舉證法比較多,而且沒有什么規律;有的是全案舉證,即把全部案卷材料一下子全部拋出來;有的是一證一質,這種舉證方法很少。我們做好以上兩份表格,不管控方如何舉證,都可以應付自如,編排好后逐一對證據進行質證,并附上質證意見的有關法律依據。
2、列好表格后,要做好案情摘要,如各被告人的供述,對證人的證言證詞等主觀證據進行摘抄。這個是最費時間和精力的,也是最有效的閱卷方法。
通過一次的案情摘抄比簡單看十遍卷宗還印象深刻,特別是卷宗多的案件,看到后面,前面的也忘得差不多了。
不過閱卷工作是良心活,看一遍是閱卷,看十遍也是閱卷,花十個小時是閱卷,花五十個小時也是閱卷,只是翻看卷宗和摘抄的工作量相差非常大,因此,閱卷工作不但是腦力勞動也是體力勞動。
當然,如果案件比較多,律師一個人是很難做到這么細致的,這樣就要求我們律師要團隊作戰,進行分工協作。
3、思維導圖法,很多人認為制作思維導圖很麻煩,認為這樣會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其實,我們團隊會根據案情摘要進行繪圖,我也喜歡邊閱卷邊繪圖,這樣一圖在手,整個案件的案情一目了然。
三)準備好發問提綱
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好發問提綱非常重要,發問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個重要環節,一般我們都會擬好發問提綱,當然對自己的當事人和同案人的發問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證人出庭作證,律師也應該事先做好發問準備,但是在法庭上辯護人一定要注意公訴人和法官以及同案人的辯護人的發問。發問提綱要根據庭審情況隨時調整,一旦發現當事人對該問題的理解上有偏差,律師要在發問時對該問題進一步核實,這時也是給當事人一個糾正錯誤的機會。
同時,律師發問一定要注意,要有目的地發問,不要問自己都不確定答案的問題,不要為了發問而發問,更要避免誘導性發問。
此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對當事人的發問,我們可以根據思維導圖來制作發問提綱,在庭前閱卷時對當事人的供述分別進行繪圖,根據列表比較和繪圖可以發現一些問題,通過發問進一步“挖掘”有利于當事人的線索,可以糾正之前供述存在的一些問題,通過發問也可以給當事人一個辯解的機會。
其次,對同案人的發問要又準又“狠”,要直“戳”要害,對之前不利于我方當事人的供述指出其不合理或自相矛盾的地方,通過發問化解對我方當事人不利的指證,通過發問來“暴露”同案人存在虛假陳述可能。
最后,對證人或鑒定人的發問也需重視。國外著名刑事辯護律師亨利·貝爾特曾經說過:“如果律師不能提前知道在交叉詢問證人時會有什么回答,或者是不能得到預料之中的回答的話,他就不應該冒亂提問題的風險。”證人分為辯方證人和控方證人,對他們的發問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四)精心列好辯護提綱
刑事律師在開庭前要先制定好辯護方案,并列好辯護提綱,對比較復雜的案件可舉辦案情討論會,特別是庭前研討會,根據大家的法律意見進行綜合考慮。最終制定兩套以上的辯護方案,辯護提綱在法庭上根據庭審情況隨時進行調整。
辯護提綱要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和本案的證據材料進行歸納辯護觀點,準備好第一輪辯論的辯護觀點,第二輪辯論是根據庭審情況而定的,在發表辯護意見時要注意不要重復說過的質證意見,不能遺漏案件的相關辯點,所提辯護意見要詳略得當。
總之,刑事案件做好庭前的準備工作很有必要,只有這樣,辯護律師在庭上才有十足的信心,能夠充分發揮水平,為案件的有效辯護打下堅實的基礎,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刑事案件的律師辯護可以對案件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充足的準備,刑事律師在開庭前要先制定好辯護方案,并列好辯護提綱,庭前準備好發問提綱非常重要,發問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個重要環節,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三級論文提綱的范例
楊佩正:《涉訟犯罪論》
前 言
第一章 涉訟犯罪史鑒——以《唐律疏議》為范本
第一節 涉訟犯罪的規范分類
一、客體歸納
二、律條概覽
三、類型總括
第二節 涉訟犯罪的治罪根據
一、確定之訟
二、否定之訟
三、限定之訟
第三節 涉訟犯罪的借鑒思路
一、治訟之道
二、治吏之道
三、治獄之道
第二章 涉訟犯罪定位——以刑事法律為坐標
第一節 涉訟犯罪概念簡述
一、涉訟犯罪是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的犯罪
二、涉訟犯罪是相關訴訟的犯罪
三、涉訟犯罪是妨害訴訟秩序的犯罪
第二節 不同語境的涉訟犯罪
一、語義定位
二、刑事定位
三、學術定位
第三節 不同層面的涉訟犯罪
一、涉訟犯罪活動的程序進路
二、涉訟犯罪案件的管轄分工
三、涉訟犯罪主體的適法范圍
四、涉訟犯罪罪名的刑法分布
第四節 不同視角的涉訟犯罪
一、平面中的點、線、面關系
二、互動中的控、辯、審關系
三、對應中的罪、刑、訟關系
第三章 涉訟犯罪構成探要——以特征分析為路徑
第一節 內在構成特征
一、植入在行為中的欺詐性
二、潛伏在程序中的攻擊性
三、滲透在證據中的可變性
第二節 外在構成特征
一、派生性
二、多發性
三、逆轉性
四、后續性
第三節 基本構成特征
一、侵害法益的多重性
二、犯罪主體的多元化
三、主觀罪過的多層面
第四章 涉訟犯罪困擾反思——以司法實務為看點
一、翻訟
二、詐訟
三、纏訟
第二節 立法漏洞助長涉訟犯罪
一、越位
二、缺位
三、錯位
四、降位
第三節 規程重疊放任涉訟犯罪
一、繁瑣重復
二、斷檔失控
第五章 涉訟犯罪規制前瞻——以刑事法整合為取向
第一節 刑法整合
一、設置特別條款重典治吏
二、更名妨害司法罪為妨害訴訟秩序罪
三、確立涉訟犯罪
四、擴容偽證罪和包庇罪
五、調整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和妨害作證罪
六、合并徇私枉法罪與枉法裁判罪
七、增設訴訟欺詐罪和訴訟滋事罪
第二節 訴訟法整合
一、重組部門規定
二、增補程序制裁
三、修正刑罰執行程序
四、變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管轄
五、檢察機關統一管轄涉訟犯罪
六、出臺刑事證據規則
七、分立證據法
第三節 法理整合
一、妨害司法罪的含義分解
二、妨害司法罪的法益定向
三、妨害司法罪與涉訟犯罪的法益歸一
結 束
語參考文獻
讀博期間的主要學術成果
論文摘要(中文)
論文摘要(英文)
后 記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第十章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章 審查逮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第三百零四條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審閱案卷材料和證據,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制作審查逮捕意見書,提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不批準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另行偵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意見。
第三百零五條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四)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征求偵查機關的意見,并做好辦案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
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主要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有無社會危險性難以把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需要確認等情形。
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辦案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存在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和其他訴訟權利等情形。
第三百零六條
在審查逮捕中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后及時收回審查并附卷。經審查發現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訊問。
第三百零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訊問時,應當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聽取其供述和辯解,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的,應當予以記錄,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經核對無誤后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但不得以自行書寫的供述代替訊問筆錄。
第三百零八條 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并制作筆錄附卷。
第三百零九條
在審查逮捕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經委托辯護律師的,偵查監督部門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應當制作筆錄附卷。
辯護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應當審查,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第三百一十條
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時發現存在本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調取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并審查相關的錄音、錄像,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必要時可以審查全部錄音、錄像。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在移送或者報請審查逮捕時,應當向偵查監督部門移送全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未移送或移送不全的,偵查監督部門應當要求偵查部門補充移送。經要求仍未移送或者未全部移送的,應當將案件退回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時對取證合法性或者訊問筆錄真實性等產生疑問的,可以審查相關的錄音、錄像;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必要時可以審查全部錄音、錄像。
第三百一十一條
經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發現偵查機關訊問不規范,訊問過程存在違法行為,錄音、錄像內容與訊問筆錄不一致等情形的,應當逐一列明并向偵查機關書面提出,要求偵查機關予以糾正、補正或者書面作出合理解釋。發現訊問筆錄與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內容有重大實質性差異的,或者偵查機關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該訊問筆錄不能作為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的依據。
第三百一十二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分別由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經征求外交部的意見后,作出批準逮捕的批復,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批復。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復,依法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層報過程中,上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批復,報送的人民檢察院根據批復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決定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備案材料經審查發現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第三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報送的備案材料經審查發現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正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羈押期限屆滿,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法定期限屆滿的,應當決定釋放或者依法變更逮捕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認為未滿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三百一十五條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處理。對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由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第二節 審查批準逮捕
第三百一十六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三百一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三百一十八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并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
第三百一十九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三百二十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的三日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第三百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仍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百二十二條 對已作出的批準逮捕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對已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不批準逮捕決定,并重新作出批準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對因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而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機關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發現需要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作出逮捕決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不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另行指派辦案人員復議,并在收到提請復議書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第三百二十四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的不批準逮捕的案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如果需要改變原決定,應當通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撤銷原不批準逮捕決定,另行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準逮捕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百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且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后又提請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公安機關重新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堅持復議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應當提請批準逮捕而不提請批準逮捕的,按照本規則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二十六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將批準、變更、撤銷逮捕措施的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第三節 審查決定逮捕
第三百二十七條 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監所、林業等派出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百二十八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由偵查部門制作報請逮捕書,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批后,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一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報請逮捕時應當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偵查部門報請審查逮捕時,應當同時將報請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三百二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七日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報送案卷材料、送達法律文書的路途時間計算在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限以內。
第三百三十條
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和本院偵查監督部門派員介入偵查,參加案件討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和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報經檢察長批準,派員介入偵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三百三十一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對符合本規則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時,按照本規則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進行。
對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的意見。
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當面訊問,也可以通過視頻訊問。通過視頻訊問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制作筆錄附卷。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做好提押、訊問筆錄核對、簽字等工作。
因交通、通訊不便等原因,不能當面訊問或者視頻訊問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擬定訊問提綱,委托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進行訊問。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訊問筆錄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百三十二條
對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擬不訊問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及時送達的,可以委托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代為送達。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回收意見書,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訊問。
第三百三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由下級人民檢察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下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三日以內,將執行回執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的,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
第三百三十四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逮捕的,應當將不予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同時書面說明不予逮捕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案件需要繼續偵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由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逮捕決定,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送達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
第三百三十五條
對應當逮捕而下級人民檢察院未報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下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報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逮捕決定。
第三百三十六條
決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對于無法通知的,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第三百三十七條 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下級人民檢察院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對已被釋放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發現需要逮捕的,應當重新報請審查逮捕。
第三百三十八條
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同時向下級人民檢察院說明撤銷逮捕的理由。
第三百三十九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予逮捕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重新審查,但是必須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收到報請重新審查逮捕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應當另行指派辦案人員審查,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第三百四十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時,發現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
報請工作由公訴部門負責。
第三百四十一條
需要逮捕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報請許可,在獲得許可后,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
第三百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一并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七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第三百四十三條
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偵查監督部門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七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偵查監督部門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的,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送交偵查部門,由偵查部門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并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不予逮捕的,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將不予逮捕的決定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移交偵查部門。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對應當逮捕而本院偵查部門未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移送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議。如果建議不被采納,偵查監督部門可以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偵查部門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對于無法通知的,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第三百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偵查部門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撤銷逮捕決定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同時通知偵查監督部門。
對按照前款規定被釋放或者被變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發現需要逮捕的,應當重新移送審查逮捕。
第三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已經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又發現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重新辦理逮捕手續。
第三百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將決定、變更、撤銷逮捕措施的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第四節 核準追訴
第三百五十一條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三百五十二條 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案件,偵查機關在核準之前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偵查機關報請核準追訴并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準逮捕,同時要求偵查機關在報請核準追訴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不得對案件提起公訴。
第三百五十三條 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而必須追訴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
第三百五十四條 偵查機關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百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開展必要的調查,經檢察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同意核準追訴的意見,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內制作報請核準追訴案件報告書,連同案件材料一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三百五十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報請核準追訴案件報告書及案件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查,必要時派人到案發地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審議,應當在受理案件后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核準追訴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十五日,并制作核準追訴決定書或者不予核準追訴決定書,逐級下達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送達報請核準追訴的偵查機關。
第三百五十七條 對已經批準逮捕的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做出是否核準追訴決定的,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第三百五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核準追訴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核準追訴,偵查機關未及時撤銷案件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監督糾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第三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參照本節規定辦理。
相關推薦:
精神鑒定賠償(精神傷殘鑒定標準10級賠償多少)
工地工人賠償(工人工地摔傷賠償方法)
死亡賠償方案(交通事故受害者死亡后賠償分配方案)
車禍賠償收條(車禍賠償收條怎么寫)
一級輕傷能取保候審嗎(一級輕傷能取保候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