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起訴流程
刑事案件起訴流程一、刑事案件起訴流程是什么
1、刑事案件起訴程序如下:
(1)立案。偵查機關介入涉嫌犯罪案件,經初步調查,認為有犯罪事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2)偵查。偵查機關立案后,開始偵查。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聘請律師;
(3)審查起訴。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4)審判階段。法院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一般會公開審理;
(5)執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刑事案件構成要素有哪些
刑事案件構成要素如下:
1、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2、犯罪客體,法律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3、主觀要件,體現的是行為人在怎樣的心理狀態的支配下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
4、客觀要件,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刑事案件被起訴了如何查詢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可以在公安部門或者檢察院進行查詢,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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