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受理,但一直不立案是怎么回事?
經濟犯罪案件辦理與常規刑事犯罪有所不同。案件受理后,經辦民警通常會申請延長審查時間至30日,以確保有足夠的時間進行銀行流水等信息的調取。在此期間,必須在30天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若未能完成審查,需在7天內做出決定,這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尤為困難,因為這類案件往往需要等待銀行反饋,時間往往難以在7天內完成。
一旦決定立案,接下來的步驟包括拘留嫌犯、網上追逃、逮捕、移送檢察院直至提起公訴。案件一旦立案,通常在2年內辦結,程序上并無問題。經濟犯罪案件的流程大致如此。
不同地區的經偵民警工作壓力存在差異。一線城市的經偵民警工作量極大,面對著大量的案件,無論是歷年積壓的還是新發的案件,他們經常處于忙碌狀態,難以做到每案必破。二線城市經偵民警雖較為忙碌,但通常有喘息時間,案件辦理時間相對充足。在其他城市,經偵崗位則相對輕松,多為接近退休的民警擔任,案件量較少,有時甚至需要主動尋找案件以滿足考核要求。
若身處案件立案后長時間未能破案的地區,這在一線和二線城市可能較為常見,而在其他城市則不太常見。不同地區的工作量和案件量差異,導致了立案后的案件處理時間也存在顯著差異。
經偵受理到立案的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
經偵受理到立案一般需4個半月。特殊案件可根據具體情況經批準按規定延長。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為什么經偵都不愿意立案
1、經偵手頭的案件數量太多,證據充分不足,在經偵調查過程中沒有發現有效特征記錄點或充分證據,可能導致立案失敗。
2、對案件的政治、社會影響非常大,立案不宜,面對某些涉及政治因素或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官員可能無法立案,甚至受到一定的壓力。
3、案件所涉及的犯罪事實比較復雜和難以查證的。經偵不愿意立案,可能也是因為案件事實內容復雜,犯罪手段多樣,證據索取很難,可能案件無法取證,未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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