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抗訴的范圍包括: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方面確有下列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1、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
2、刑事判決或裁定采信證據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確有下列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
1、定性錯誤,即對案件進行實體評判時發生錯誤,導致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造成適用法律錯誤,罪刑不相適應的。
2、量刑錯誤,即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量刑明顯不當的。
3、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所作判決、裁定明顯不當的。
(三)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
1、違反有關回避規定的;
2、審判組織的組成嚴重不合法的;
3、除另有規定的以外,證人證言未經庭審質證直接作為定案根據,或者人民法院根據律師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和合議庭休庭后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沒有經過庭審辨認、質證直接采納為定案根據的;
4、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的;
5、具備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而作出有罪判決的;
6、當庭宣判的案件,合議庭不經過評議直接宣判的;
7、其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的。
(四)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期間,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造成上述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申請檢察院建議或抗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監督活動。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 1、 第二審程序 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 審判監督程序 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和裁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第二審程序 抗訴的條件 是: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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