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一審審理時間是多久時間
刑事案件的一審審理時間通常不超過兩個月,特殊情況最多可延長至三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最長可延至三個月。涉及可能判處死刑、附帶民事訴訟或特定復雜情形的案件,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后,可再延長三個月。若遇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期限,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在改變管轄權的案件中,從接收案件之日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后,法院重新開始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1、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通常是三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不過,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幾種情況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3個月或3到5個月;
4、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訴訟一審的期限是什么時候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3個月或3.5個月。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幾種情況: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3個月或3.5個月。
4.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4個月或4.5個月。
5.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9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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