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宣布開庭階段
法庭由審判長主持,首先核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確認其是否收到起訴書以及是否了解其犯罪史。若被告人不通曉漢語或不滿18歲,則應為其配備翻譯,并通知其監護人到庭。如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收到起訴書不足十日,則需延期審理。審判長隨后宣布案件來源,告知當事人今天的審理內容,并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成員等申請回避,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各項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首先宣讀起訴書,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法庭訊問被告人,先由被告人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參與訊問。詢問證人、鑒定人時,審判人員告知他們要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法庭可出示證據,讓當事人辨認。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時可宣布休庭,進行調查核實。
三、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發表控訴意見,被告人陳述和辯解,辯護人發表辯護詞,控辯雙方互相辯論。辯論中發現可能影響判決的新事實時,審判長宣布停止辯論,重新進行法庭調查。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后,控辯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辯論結束后,被告人做最后陳述。
四、法庭調解階段
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雙方同意,則法庭可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若無附帶刑事訴訟或一方不愿意調解,則不予調解。
五、評議、宣判階段
審判長宣布休庭,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當事人核對筆錄并簽字。合議庭成員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評議秘密進行。如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不同意合議庭意見,則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判決書后,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
刑事案件怎么起訴
刑事案件起訴程序包括接受立案材料,審查立案材料和處理立案材料三個階段。在接受立案材料階段,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移給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相關人員;對于緊急情況,先采取措施后移送。
在審查立案材料階段,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進行快速審查。審查后,根據管轄范圍決定立案或不立案。如果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立案;若無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輕微,無需追究刑事責任,則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結果不服,可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均有權報案或舉報。對于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被害人有權報案或控告。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接受,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需移送主管機關,對于緊急情況先采取措施后移送。
刑事訴訟可以自己起訴嗎
律師解答:可以。1、依據刑事訴訟法,涉及到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都是可以進行自訴的。
2、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法院應該根據具體案情做出開庭審判或裁定駁回等處理結果。
3、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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