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需要收集足夠多的證明個人、單位確實犯罪了的證據
1、刑事證據都包括書證、物證、認證等。
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號和圖形。其證明力的特點是客觀真實性比言辭證據要強。因此對書證這一間接證據的質證一般針對:
(1)書證是否偽造或變造,即對真偽進行爭議,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節錄本。這就要求對原件提取發現過程進行說明;
(2)書證與本案事實是否有聯系;
(3)書證的獲取渠道是否合法;
(4)對書證的鑒定結論進行爭議;
(5)對書證的原作者的復查問題及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
2、物證是能夠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這些物品和痕跡包括作案的工具、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物、行為過程中所遺留的痕跡與物品,以及其他能夠揭露和證明案件發生的物品和痕跡。物證同其他證據相比,更直觀,更容易把握,同言詞證據相比,它更客觀、真實性更大。對物證的質證一般為:
(1)物證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來源、保存方式;
(2)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即與主要犯罪事實存在哪些客觀聯系,對主要犯罪事實能夠證明什么;
(3)有無其它證據予以佐證。如兇器是否經過被告人辨認,血跡有無鑒定,是否與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無證言證明誰拿的兇器,和其它證據是否有矛盾點,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
3、證人證言的不穩定性的解決方式
(1)證言取得是否合法。幾人參與詢問,是否單獨進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訊逼供,是否引誘、欺騙,詢問地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辯護人詢問有關證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是否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辯護人取得的證言是否在審查起訴以后等;
(2)證人證言的來源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證人提供的證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的干擾、是否受當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買、威脅;
(4)證人與當事人,與案件有無利害關系;
(5)證人對客觀事物的感受如何表達,陳述是否確切、感受是否深,記憶時間長短,語言表達能力強弱,感受事物時精神狀態如何,感受事物時客觀環境如何;
(6)個體證人證言與其它證據是否存在矛盾;
(7)另外證人的品格、犯罪前科都可以成為質疑的對象。如證人的證言多次反復、有受到過行政、刑事處罰記錄的,都可以降低證據的證明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一起開庭嗎?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一起開庭。
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時,才審理刑事案件后,再組織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如何發表質證意見
法律分析:1.質證時,首先緊緊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三個方面發表意見。2.認真聽取被告人的質證意見,互相補充,拾遺補漏,被告人自己的質證意見有可能為律師提供新的思路,律師可以重新整理被告人的意見發表。3.律師發表質證意見要使用法言法語,用語簡練,結合法律依據,分層次、有邏輯,條理清晰。4.質證時,可以結合庭審調查情況,及時作出反應,融入到質證意見之中。5.質證需要具備一定生活常識,違反常理、常情、常識的證言是不具有真實性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6.質證時需要掌握證據規則并達到靈活運用的程度,包括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重復自白規則、意見證據規則、有限的傳聞證據規則等等。7.善于聯系其他證據綜合質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六十條 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公訴人如何舉證質證?要注意什么?
質證是對證人的證言提出問題解決疑慮,是刑事案件庭審的必要程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經過當庭出示辨認和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為確保審判的公正,一切證據均應當在質證范圍內。 關于刑事庭審質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背酥猓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又進一步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質證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采取詢問、辯認、質疑、說明、解釋、咨詢、辯駁等形式,從而對法官的內心確信形式特定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狹義的質證,主要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進行的對質、核實等活動。質證的本質特征在于“質”,即對證據的質疑和質問,而且這“疑”和“問”都帶有當面對抗的性質。雖然在質證的過程中可能要對證據進行辨認、說明和解釋,但是這些行為并不代表質證的本質特征。由此可見,質證雖帶有審查證據的性質,但并非所有對證據的審查都屬于質證。對本方證據的審查不屬于質證的范疇,從中立角度對證據進行的質疑和質問才是質證,才體現了質證的本質特征。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公開出示并經公開質證才能予以采納,這表明我國已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確定了質證是刑事庭審的必經程序。但從當前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來看,公訴人提出的證據一般較少受到激烈的盤詢和質疑,而法庭上公訴人對辯護方所舉證據卻鮮有高質量的質詢,質證程序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目前我國法學界對刑事質證的概念尚未達到一致的盾法,可謂眾說紛紜。較早的法學詞典對質證的定義是:“指出問題,要求證人作進一步的陳述,以解除疑異,并確認證明作用的訴訟活動,是審查和核實證人證言的一種方式”,或是“在刑事審判的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在法庭上對與證人證言有關的疑難問題,以提問的方式進行核實查證的訴訟活動。
對制裁證要領的爭議主要是關于質證對象范圍方面的分歧,即在質證程序中“被質疑證據”的范圍問題。大致可以分為三類觀點:第一類認為質證對象僅限于證人證言;第二類認為質證對象為所有證據;第三類認為質證對象是與實物證據相對立的言詞證據。近來越來越多的學者趨向于贊同質證對象應為一切證據的觀點。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一類言詞證據的盤詢質疑僅僅是質證制度中較特殊的一部分內容。質證對象應為一切證據。
刑事案件的公訴人可以將證明自己清白或是相應的證據在庭審之前上交,同時也能夠找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質證。
法律允許的質證范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質證是對這些證據采取詢問,辨認,質疑等方法提升證據的證明力的一種訴訟形式為證明自己清白或為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公訴人應當在庭審之前上交所有相應的證據,或者可以請一位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質證。
刑事舉證質證階段的順序
舉證順序有:
1、按照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順序;
2、按照事實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合議庭應當引導公訴人根據各事實要素在案件中的性質和地位安排舉證順序;
3、按照案件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按照共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
5、根據被告人所作的是無罪辯解或罪輕辯解進行舉證。
質證的順序如下: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法庭調查規程》的規定,舉證、質證程序的步驟和程序如下:
1、舉證、質證的一般規則。
(1)舉證、質證的基本順序。
(2)法庭提示和審_。
(3)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
(4)區分證據類型舉證、質證。
2、各類證據的舉證方式。
(1)最佳證據原則。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應當出示原物、原件。
(2)舉證與證明對象??剞q雙方出示證據,應當重點圍繞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內容或者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內容進行。
(3)書面言詞證據的出示。
(4)技偵證據的舉證。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應當當庭出示。
3、證據疑問和異議的處理程序。
(1)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控辯雙方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在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后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_核實。法庭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通知控辯雙方到場,并將核實過程記錄在案。
(2)對于控辯雙方補充的和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應當經過庭審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控辯雙方申請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對方提出異議的,申請方應當說明理由,法庭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并確有出示必要的,應當準許。
(4)法庭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基本信息、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
4、量刑事實的法庭調查。法庭除應當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
(1)案件起因;
(2)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4)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5)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
(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
(7)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
審判期間,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_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或者人民法院發現被告人可能有上述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
5、其他問題。
(1)公開審理案件時,控辯雙方提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的,法庭應當制止。
(2)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法庭可以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3)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_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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