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刑事辯護律師
物證
(一)物證的概念與特點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即以其存在、形狀、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物證的特點:
1、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存在對案件發揮證明的作用;
2、物證要及時地收集,用科學的方法提取和固定;
3、物證一般都屬于間接證據,單獨的一個物證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需要和其他的證據相結合,湖北刑事辯護律師。
(二)物證在離婚案件中的應用
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中涉及的物證本身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被摔壞筆記本、照相機,湖北刑事辯護律師,湖北刑事辯護律師、送給第三者禮物等。有品質才有市場,有改善才有進步。湖北刑事辯護律師
律師刑事辯護與代理的分類
從辯護的階段上分,刑事辯護可以分為:偵查階段辯護、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一審辯護、二審辯護、發回重申辯護、再審辯護、復核辯護;從涉嫌參與犯罪的人數上分,刑事辯護可以分為:單獨犯罪辯護和共同犯罪辯護;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罪名的數量上分,刑事辯護可以分為:一罪辯護和數罪辯護;從辯護的被告人涉嫌罪名的種類上分,刑事辯護可以分為:普通刑事犯罪辯護、辯護、職務犯罪辯護、軍人犯罪辯護;從辯護的被告人的國籍上分,刑事辯護還可以分為:本國人犯罪辯護、外國人犯罪辯護。律師刑事訴訟代理的分類、律師刑事辯護兼附帶民事訴訟代理的分類與律師刑事辯護的分類類似。湖北刑事辯護律師以科技為動力,以質量求生存。
律師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也有一些是無證也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并不是真正的律師。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師代為法律事務。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發生民間借貸,向法院起訴是其中一種方式。那么民間借貸該如何舉證呢?要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借貸關系存在,證明已償還借貸,訴訟金額請求的計算的依據等等。下面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熱愛工作,顧全大局,不計較個人得失。
目前,國內嚴格而言不存在律師的法定分類,理論上從事離婚訴訟業務的律師同樣也能為境內企業中國香港紅籌上市提供中國法律意見。所謂的“訴訟律師”與“非訴律師”分類是個偽命題。除去專業性與專注性不談,有很多律師是同時從事訴訟業務與非訴業務(訴訟經驗對非訴業務是很有益的,單純的訴訟律師與非訴律師都不算是知識完整的律師)。
這里姑且認可這個“偽命題”,并按從事業務的側重點進行分類。
大方面而言,可分為以訴訟、仲裁等爭議解決業務的訴訟律師,和以進行法律文件草擬與法律風險防范業務的非訴律師兩類。訴訟律師的使命可以概括為“解決”,而非訴律師的任務可以簡而言之為“風險防范”。嚴守標準,履行合同,工程質量,信譽至上。湖北刑事辯護律師
持誠信互利共榮,以厚德載物。湖北刑事辯護律師
證人證言
(一)證人證言的含義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內容只限于證人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在我國證人有兩種,一種是單位證人,一種是自然人證人。單位出具的證言通常可以采取書面形式。自然人作為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自然人出證應該在庭審中口頭陳述,有特殊情況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才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情形包括: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也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湖北刑事辯護律師
湖北天崇律師事務所致力于商務服務,以科技創新實現管理的追求。天崇律師事務所深耕行業多年,始終以客戶的需求為向導,為客戶提供的刑事辯護,刑事自訴,取保候審,知識產權。天崇律師事務所繼續堅定不移地走高質量發展道路,既要實現基本面穩定增長,又要聚焦關鍵領域,實現轉型再突破。天崇律師事務所始終關注商務服務市場,以敏銳的市場洞察力,實現與客戶的成長共贏。
累犯的分類有哪些,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在刑事案件中,我們經常能聽到累犯這個詞。累犯的在刑事犯罪中的性質較初犯來講更為惡劣,故刑法對其的處罰也更重。那么累犯的分類有哪些,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
累犯的分類有哪些,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北京市京徽律師事務所彭國棟律師解答:
分類: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普通累犯:普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1、主觀要件: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刑度要件:前后兩罪都必須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要件: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內。
4、年齡要件: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周歲。
(二)特殊累犯:特別累犯是特指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
構成要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北京市京徽律師事務所彭國棟律師普法:
根據《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據《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北京市京徽律師事務所彭國棟律師解析:
構成特別累犯的條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后兩個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不能構成特別累犯,或者兩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也不構成特別累犯。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前后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那么不管行為人被判刑罰的是輕是重,再犯后罪的時間是否在5年內,都成立特殊累犯。
此外,如果行為人前后兩罪有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兩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此時雖然不成立特殊累犯,但是若行為人滿足普通累犯的四個構成要件,那么行為人還是可以成立普通累犯。
彭國棟律師是北京市京徽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從事律師工作十年,專業方向是刑事辯護為主線,辦理多起涉及互聯網金融,以房養老騙局,非法集資,合同詐騙等多起重大影響案件,盡最大努力為客戶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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