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回執單怎么查詢
報案人及家屬可憑借《接受案件回執單》通過電話或直接前往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查詢案件是否已立案或已移送給審查起訴部門。報案人從公安機關獲得的回執單即為立案回執。通常,可通過以下步驟查詢報案回執單:
1. 訪問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官方網站;
2. 尋找“案件查詢”或“警務公開”等相關選項;
3. 在“案件查詢”頁面選擇查詢方式,可能需要提供個人身份信息和案件編號等;
4. 查看查詢結果,其中應包含案件狀態、辦案單位等信息。
此外,如果無法網上查詢,也可前往當地公安機關的服務窗口,向工作人員咨詢報案回執單的查詢方法。
受案回執與立案回執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 含義不同:受案回執是公安機關確認收到公民的報案、控告并受理的證明,而立案回執則表明公安機關已決定對某案件進行立案。
2. 結果不同:受案回執并不意味著案件一定會立案,可能會有不立案的情況;而立案回執則意味著案件已經正式立案,并將開始偵查。
以上信息旨在提供幫助,如有進一步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受案回執中注明。
刑事立案有回執單嗎
法律分析:有的。公安機關對于他人的舉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審查,然后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于不予立案的,要向舉報人出具不予立案的回執單。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報案、控告、舉報、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撤銷案件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后,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既不說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經審查案件有關證據材料,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立案回執單只能拿一次嗎
法律分析:是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投訴、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應當及時受理案件,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回執單,所以立案回執是在受理案件后能拿到的。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注明。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注明。
立案回執單多久能拿到
立案回執單一般七天內可以拿到。一般情況下,報案后公安機關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投訴、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應當及時受理案件,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回執單,所以立案回執是在受理案件后能拿到的。
拿到報警回執單并不算立案,只是能證明警方已經受理了該案件。如果在警方不立案的情況下會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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