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書格式
當您需要對刑事判決提出申訴時,一份標準的刑事申訴狀模板如下:
申訴人信息:
您的姓名:
案件相關的申訴事由:
申訴背景:
您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發布的(××)×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表示異議,決定提交此申訴。
申訴請求:
請明確列出您希望法院重新考慮或改變的具體事項,例如: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應詳細陳述您的申訴理由,包括相關事實依據以及為何認為原判決(或裁定)有誤。例如:
證據與證明:
提供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證據來源:
如有可能,列出證人姓名和住所:
結束語:
表達對法院公正裁決的期待,并正式結束您的申訴:
此致,
人民法院
最后,確保附上關鍵文件:
原審判決(或裁定)的副本:
所有相關證據材料:
最后的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擴展資料
刑事申訴書,是指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制作并使用的文書。
法院申訴書怎么寫
法院申訴書格式如下: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2、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3、申訴原因;
4、請求事項;
5、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于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于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范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依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于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托而擔任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八十七條 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應當遞交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制作筆錄。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復查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百八十五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復查;被不起訴人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起訴決定正確的,出具審查結論直接答復申訴人,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認為不起訴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復查。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被害人。復查后,撤銷不起訴決定,變更不起訴的事實或者法律依據的,應當同時將復查決定書抄送移送起訴的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
第三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起訴決定正確的,出具審查結論直接答復申訴人,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認為不起訴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復查。
刑事申訴狀怎么寫
刑事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月日
(附:原審________書抄件一份)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九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應當制作起訴書。
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和時間,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的內容敘寫。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后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被告人被控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一列舉,對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敘寫。
(四)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及認定的罪名、處罰條款、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
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當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訴書,并在起訴書中注明。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編號并按編號制作起訴書,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記明足以確定被告人面貌、體格、指紋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項。
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證人、鑒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的名單,涉案款物情況,附帶民事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況。
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并注明證人、鑒定人是否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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