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主要看當地的經濟水平,只有達到了當地盜竊數額標準的,公安機關才會立案進行偵查。如果是遭到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
當然我們所說的遺失物品必須是有第三人的介入,導致物品所有權人將該物品遺失,如果是物品所有人自己的原因遺失了物品,那么公安機關是不會立案的。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
二、今后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后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
在確定是否立為刑事案件時,一定要充分注意案件的情節與后果,不能僅以數額多少作為是否立案偵查的依據。對情節、后果的衡量,除本通知規定者外,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4年11月《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84]法研字第14號文件)和1986年9月《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補充通知》(法〈研〉發[1986]26號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中的解釋精神掌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這是不屬于的。這個是個人遺失,與盜竊、搶劫等刑事案件有本質區別,所以通常是不被歸類于案件中。但如果是他人盜竊,或者是他人拾到拒絕歸還,那么公安機關是可以立案辦理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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