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在哪里可以查到
法律分析:在公安部門或者檢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須是對有相關授權的辦案民警才可以查詢。另外,刑事案件在互聯網上不能查詢,屬于保密范圍,只有公安局內網可以查詢。對于網上通緝的案犯,可以網上查詢。如果想了解案件的進程,可以:(1) 委托律師,部分地區開通有律師網上查詢通道,律師通過專業資格認證,可在網上查詢該案件進展情況;(2)自行與公安、檢察院、法院承辦人員聯系,了解案件進展,但是一般途徑相對較委托律師可行性稍差。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報案人怎么查是否立案偵查
報案人只能到自己報案的公安機關去查詢是否已經立案偵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相關規定,并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在決定立案偵查的情況下必須要及時的告知報案人。但是,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在7天之內才會決定是否立案,報案人遲遲等不到結果的話可以自己去問詢。
一、報案人怎么查是否立案偵查?
1、報案人只能到報案的公安機關去查詢是否已經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3、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公安報案地點是怎樣規定?
依據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報案地點應該是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如果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更合適的,可由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想要知道公安機關是否已經立案偵查也特別的簡單,另外,公安機關當前如果堆積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非常的多,那么自己的報案材料就有可能會往后排,立案偵查的情況,除了到公安機關去問詢也沒有什么其他的查詢方法了。如果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會明確告知報案人。
立案偵查在什么網上查?
立案偵查在公安部門或者是檢察院部門的相關網站上可以查詢。除了這一種網上查詢的方式的話,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檢察院的立案部門來進行實際查詢即可。但必須要有相關人員授權辦理。
一、立案偵查在什么網上查?
立案偵查在公安部門或者是檢察院部門的相關網站上可以查詢。在公安部門或者檢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須是對有相關授權的辦案民警才可以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在互聯網上不能查詢,屬于保密范圍,只有公安局內網可以查詢。對于網上通緝的案犯,可以網上查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通緝令、懸賞通告應當廣泛張貼,并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發布。
二、刑事案件進展如下:
(1) 委托律師,部分地區開通有律師網上查詢通道,律師通過專業資格認證,可在網上查詢該案件進展情況;
(2)自行與公安、檢察院、法院承辦人員聯系,了解案件進展,但是一般次途徑相對較委托律師可行性稍差。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三、根據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于立案方面的規定的話,一般情況都是到法院來進行的,所以在查詢相關立案的進展的時候,在法院的相關網站當中也是可以完成的,在偵查活動的話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來負責,所以在這兩個部分也可以查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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