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案件的法律條款如下:
一、刑事案件立案后,發現有以下情形的,應當撤銷案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經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二、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三、公訴案件:公訴案件,如果已經立案的話,就得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才決定撤銷案件。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刑事案件立案后不能按原告或受害人的要求撤案。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后的刑事案件撤案必須附合法定條件才可以。如沒有犯罪事實的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因此對于進入司法公訴程序的刑事案件,不能由受害人或控告人提請撤訴。對于民事責任部分,雙方通過調解達成諒解的,可以作為量刑的酌定從輕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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