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認定
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公訴和自訴情況。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被告人既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也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自訴案件中,由自訴人進行舉證,證明被告人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舉證質證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在刑事案件當中是有提交證據并質證的這一環節,其中當事人的質證是影響證據的主要手段。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在自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若案件缺乏確鑿證據,自訴人未能提供補充證據,法院將勸導其撤訴或裁定駁回。法院在審理自訴案件時,如當事人因客觀因素無法取得并提供證據,而申請法院調取,只要法院認為必要,即可依法執行。在特殊情況下,被告人同樣需承擔證明責任。這表明,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取決于案件類型,自訴案件中由自訴人負責舉證,而公訴案件中則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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