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階段取保候審向誰申請
關于被告人在二次上訴中申請變更為取保候審,應由原一審法院所審理的同級人民法院負責辦理,且該院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之要求,依法作出變更的決定;而這一決定亦需通過公安機關來進行實際執行。檢察院與法院在對待取保候審的問題上,始終保持著高度的謹慎態度,僅當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時,才能順利地完成取保候審的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審作為一項刑事強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審判。
具體來說,取保候審是指相關司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被告,在其身體狀況出現嚴重疾病,或是正處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以及犯罪情節相對輕微的情況下,暫時不對其實施羈押的一種處理方式。
二審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依據我國現行刑法典第六十七條的明確規定,取保候審制度可適用于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等三個關鍵階段。此項規定意味著,在整個二審程序中,假設被告方滿足前述條款所列舉的任何一種情況時,他們有權提出取保候審請求。然而,最終能否獲得批準,仍需視具體案件情況及法院的獨立判斷而定。若二審法院判定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并不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并且同時滿足其他相關法律要求,那么在二審程序中便有可能實現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不是立案了
取保候審并不一定立案,如果犯罪事實輕微是不需要立案的,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程序是怎樣的?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與立案并沒有直接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在符合取保有關條件才可以辦理取保,具體情況下可以提交有關材料到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取保的條件,那么就是無法辦理取保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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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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