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證據類型主要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證據類別包括:
1. 物證,即通過物體或痕跡的外部特征、所在位置及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體。
2. 書證,以書面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實案件事實的文件和其他物品。
3. 證人證言,證人就自身所知悉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即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相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6. 鑒定意見,公安司法機關為解決案件中的特定問題而委派或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士進行鑒定后得出的書面結論。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如勘驗筆錄,是辦案人員對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勘查、檢驗后形成的記錄,按內容可細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等。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如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來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調查程序,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環節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則由自訴人承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刑事證據種類包括了七種,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以及被害人陳述。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
刑事證據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其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無論是怎樣的證據,在取得的時候手段一定要合法,滿足法律規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這樣的證據才是有可能被法院采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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