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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辦案情懷(法律人的情懷 不忘法治信仰的勇氣)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6-11 07:27:19

從海瑞身上你學到了什么啟示

海瑞,字汝賢,自號剛峰,大明正德九年(公元1515年)十二月生于海南,祖籍福建。海瑞的童年是貧窮而又不幸得,父親海翰在他四歲時去世,留下母親謝氏(時年二十八歲)和年僅四歲的小海瑞,他們孤兒寡母兩人相依為命,靠著幾畝薄田和謝氏做些針線女紅維持生計。海母和孟母一樣,深知幼兒教育的重要性,所以在海瑞年幼時期,海母就讓他讀《孝經》、《尚書》、《中庸》等圣賢書,樹立儒家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她不讓小海瑞像其他孩子一樣,快樂地玩耍嬉戲,而是“有戲謔,必嚴詞正色誨之”。小海瑞只要冒出玩耍的念頭,就會遭到母親義正詞嚴的一通教育。謝氏是一個堅強的女人,她既是慈母,又是嚴父,在極其困難的條件下把海瑞撫養成人,可謂嘔心瀝血,甘苦備嘗。
海瑞是中國封建社會官場上為數不多的一個特例,平心而論,海瑞與罷官有些緣份。縱觀海瑞的一生,先后經歷了正德、嘉靖、隆慶、萬歷四朝。從嘉靖三十二年(公元1554年)十二月十日在福建延平府南平縣當教諭,到萬歷十五年(公元1587年)十月十四日病死在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任上,他與官場差不多算是打了半輩子交道,其間罷官和請求辭職就有好幾回。僅在南京任上的兩年之中,請求告老還鄉就達七次之多;而賦閑時間之長達十六年之久。由此看見則海瑞踏入仕途的三十三年,幾乎有一半的光陰屬于罷官。
他是明朝最著名的清官,因其為官清廉,屢平冤假錯案,打擊貪官污吏,深受百姓愛戴,故得“海青天”之名;又因其一生剛正不阿,不與世俗權貴同流合污,屢屢受到排擠,革職閑居竟達16年之久;被重新啟用后,古稀之年的他不改當年本色,貪官污吏皆敬畏之。有人說,斯人偉哉!在中國五千年歷史長河中,海瑞罷官的故事家喻戶曉,“海青天”之美名流芳百世。海瑞一生為官,三起三落,他知道農民貧窮,他到農村巡視,命皂隸們挑著菜和米隨行,自己開伙,從不擾民。他一生未置田產,只有祖上留下的40多畝田產。其生活的儉約,廉潔自律的品格,都傳為一世美談,令人由衷的敬佩。
不論我們站在哪個角度,出發點如何不同,不論怎樣評價海瑞,但客觀理性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在海瑞身上表現出的勤懇工作、清正廉潔、剛正不阿、執法為民的可貴品格,更難能可貴的是,海瑞始終如一地堅持著他的清廉,這樣的清官,老百姓當然由衷擁護,正是由于海瑞秉公執法、敢于堅持原則,不但謹遵圣賢教誨且身體力行,而且還要和不良風氣作斗爭,而無論對方職位有多高,來頭有多大,都要堅持斗到底,如捆打當朝權貴胡宗憲胡作非為的兒子、嚴詞拒絕鄢懋卿的吃拿卡要就是最好的詮釋。海瑞身上的閃光點是值得我們每一個人去學習和弘揚的,學習他那清正廉潔之品行,學習他那執法為民情懷,學習和弘揚海瑞的清廉典型事跡,對于我們守住清廉、耐住寂寞、公正執法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學習海瑞立足實際,創新工作的工作作風。自記事起海瑞便遵從母命,像其他讀書人一樣,認真研讀“四書五經”,期望通過科舉考試博取功名,實現入仕的理想。但海瑞的學業生涯是坎坷的,熬到38歲,在鄉試上終于考中了舉人。此后他仍然很努力但兩次都沒有考上,這一經歷促使海瑞投筆從仕,來到福建南平任教諭。海瑞是讀書人出身,來管理縣學可謂專業對口,經過實地調研后,海教諭大刀闊斧的改革縣學,從修訂完善校規、整頓教師作風、強化學生紀律、加強學業改革、注重師生教學考察等入手,使得南平縣學的教育水平發生了很大變化,受到上級的關注。也恰恰是海瑞立足實際,創新工作的工作作風為自己的入仕開了一個好頭,也把海瑞重氣節這一品格體現的淋漓盡致,也得到了“山筆架”這一稱號。作為基層檢察工作者,我們就要學習好海瑞立足實際創新工作的理念,結合“走千家、訪萬戶、送法律、送服務”、“黨的群眾路線調研”、“一村一檢察官”等活動的開展,認真深入鄉鎮村組進行調研,全面收集群眾對檢察工作意見建議,做好打基礎、利長遠的工作。同時科學借鑒其他單位的先進工作經驗,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以深化學習型檢察院建設、執法規范化建設為抓手,正確處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業務建設、隊伍建設與保障建設的關系,全面提升檢察工作科學化水平,要始終把創新作為推動檢察工作發展的不竭動力,把“創先爭優在基層”活動作為重要載體,不斷破解檢察管理、辦案模式、檢察權運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使檢察管理更加科學規范、檢察職能作用發揮更加充分、檢察權運行更加公開透明,更要牢固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和業績觀,破除就案辦案、機械執法的觀念,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實現檢察工作的科學發展,為社會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學習海瑞體恤民苦、執法為民的民本情懷。海瑞以應天巡撫初下江南,一路微服私訪,到南京任上開展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將賑災工作與興修水利、疏浚河道結合起來,通過以工代賑用發展的眼光開展工作。在海瑞的親自監督下,只用了一個多月時間,就將造成江南水澇不斷的多年河道淤塞快速完成,一勞永逸地完成了這項利國利民的大工程,實現了為民解困為國解憂,海瑞立刻名震江南。他任應天巡撫時,取消告狀必須有狀詞的規定,由衙門替告狀人寫狀詞以開展訴訟。依例每月初二、十六兩日放告,每次受理案件竟達三四千之多,還不包括平日受理的人命、強盜和貪污案。其他職分事無巨細,也往往躬親,幾無休息之日。海瑞在執法過程中善于思考,能從細節上捕捉到關鍵環節,認真踐行執法為民的樸素情懷,用公正無私的執法最終把江南大地主徐階的兩個兒子下獄判刑發配充軍,被徐家霸占的四十多萬畝良田的一半退還失主,海瑞在江南的新政大獲全勝,名震天下。也正是由于海瑞堅決打擊官僚權貴侵害民生民利的行為,使他得罪了不少權貴,被人彈劾,也為他被罷官埋下隱患。海瑞在應天巡撫任上的所作所為,完全體現了他一貫體恤民苦、執法為民的宗旨,我們身處社會主義社會,要想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就必須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常思民苦、心懷民困、切實踐行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我們知道沒有執法為民、以人為本的前奏曲,就譜寫不出社會和諧的新篇章,沒有對群眾和社會負責的態度就不能達到人民滿意的效果,沒有執法為民的新理念,和諧的最高境界就難以實現。堅持執行為民,不能只是一句口號,而要落實到行動上。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過程中,立足法治現實需要,從人性化執法辦案出發,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集中力量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面對腐敗分子和違法違紀行為,敢于“亮劍”、弘揚正氣,不回避矛盾,不推諉失職,以規范化執法辦案的實際行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人民滿意的最高追求。
學習海瑞清正、廉潔的自律可貴品格。海瑞從四十多歲入仕,應該屬于大器晚成的官吏,他認為居官之道,在于“清、慎、勤、廉”,為政清廉是最基本的要求。他在調任淳安做縣令的時候,平日穿布衣,吃粗糧,親自下地種菜,以補貼家用,海瑞廉潔自律的形象在當地百姓中傳為美談。只有為慶賀老母親過生日,才買上兩斤肉,以至于當時都轟動了整個浙江官場,時任直浙總督的胡宗憲也一次會議后感慨海瑞的清廉。海瑞后來當上了應天巡撫,在不到兩年多的時間里,做出轟轟烈烈的壯舉,可被罷官回海南時,竟然沒有多余的財物。16年后,重新啟用的已過古稀之年的海瑞,任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可謂官位顯赫、手握重權,肩負起反腐、打黑的歷史重任。三年后75歲的海瑞在滿懷憤懣中病逝于南京任上,死后發現其沒什么遺物,所剩的錢連料理后事都不夠,還得靠同僚捐助,可見其“一清見底”,堪為“為官之楷模”。南京城里市民罷市吊唁,“喪出江上,白衣冠送者夾岸,酹而哭者百里不絕”。(見《明史》海瑞傳)當時有人評海瑞一生“三不”:“不怕死,不愛錢,不立黨”。由此可見海瑞一輩子廉潔自律的真實寫照,可謂是千古罕見。他一生兩袖清風,官至貧時方為清。在物質財富充裕的今天,作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干警,我們更應該從細節做起,學習海瑞的清廉自律, 努力做一個有益于人民的人,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本色,清正廉潔,兢兢業業,為人民群眾謀福祉,展現黨員干警的良好精神面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在今后的檢察工作中,要努力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和“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宗旨,就是要模范遵守法紀,保持清正廉潔,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監督;嚴格執法,文明辦案,剛正不阿,敢于監督,勇于糾錯,捍衛憲法和法律尊嚴。作為黨員檢察官還要常修為檢之德,常懷律已之心,常思貪欲之害,堅持自我規范、自我修正、自我約束,經常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自律,模范遵守廉潔從檢的各項紀律規定,堅定職業信仰,始終保持高尚的職業追求,積極履行檢察官的職責和義務,自覺執行檢察行為規范,真正做到一身正氣、兩袖清風。不斷追求人格品格的完善,做到不義之財不取,不正之風不沾,不法之事不干。
學過中國歷史的人都知道,“勤政”與“清廉”是封建社會“清官”的兩個主要特點。海瑞是中華民族的歷史上出現的杰出人才,更是我們檢察系統的驕傲,通過學習海瑞的典型事跡,能夠讓我們了解海瑞、熟知海瑞,進而學習、弘揚海瑞可貴的品格。同時對明朝都察御史制度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從歷史的海洋中,去其糟粕、留其精華,借鑒古代優良傳統,審視我們今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盡管我們會經常在新聞媒體、網絡上看到一些黨員干部在個人欲望無限膨脹,在權力關、金錢關、美色關面前喪失基本原則,背棄黨的宗旨,肆意揮霍人民賦予的權力,置黨多年的培養教育于不顧。把國家和人民賦予的神圣權力,當成了謀取不義之財,謀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喪失信念、經濟上貪得無厭、生活上腐化墮落,最終身敗名裂,甚至踏上了不歸路。

法官為什么不讓原告律師說話

在以審判為中心、庭審實質化改革背景下,舉證、質證作為證據分析、事實認定的基本手段,在庭審活動中占據核心地位。      鑒于質證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開展,以幫助法官審查、甄別、認定證據并以此為基礎說服法官接受己方的辯護觀點為目的,辯護律師就很有必要了解法官對待質證的理解和態度,以便調整己方的質證方式和內容,使之既能在程序上被法官所容納也能在實體上被法官所采納。      當下庭審的現狀是什么?      探究法官對質證的理解和標準把握,應該從刑事訴訟的大時代背景中去尋找答案。      一是法院案多人少,還有結案率、均衡結案率、法定審限結案率等種種考核,快速審結案件是法官的第一要務。俗話講“蘿卜快了不洗泥”,現實中有一部分恐怕不是法官不愿洗泥,而是真的沒有時間去洗,這也是法官這一群體的無奈。二是法官經過庭前閱卷,對案件可能存在的問題已經形成了初步預判,往往是帶著疑問去開庭,質證的實質作用就在于求證自己預判的問題,對于其他證據則不作為重點。三是辯護律師在庭審中都非常積極踴躍發言,由于摸不清法官的邏輯和思路,擔心己方觀點有所遺漏,索性一股腦兒把所有意見全部講、充分講,讓法官從中挑選哪些有用、哪些沒用。      這就形成了法官與辯護律師在時間、程序方面的矛盾和沖突,法官需要快速結案,律師需要更多時間表達意見;法官認為庭審應當圍繞其所認定的案件爭議展開,其他事項能簡則簡,律師則要求把己方所有意見都在庭上充分表達,“你法官認為不是重點的問題,我律師認為是非常重要的問題,而且重要問題還很多”。      質證有什么作用?      對于追求正常審限內結案并已經形成庭審預判的法官而言,質證起著三重作用。一是走程序,所有開庭的案件,不管一審還是二審,沒有質證就意味著庭審沒有結束,就不能結案,所以順利地走完流程是法官的第一要務;二對庭前閱卷時發現的重點問題進行求證,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查明案件事實,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這是規定動作,必須要有的;三是聽聽控辯雙方的其他意見,看能否發現其他自己沒有注意到的問題,如果沒有超出預期就順利結案,如果真有值得注意的地方那就再予以審查,對于審判經驗豐富、審判能力較強的法官來說,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較小,應該屬于質證第三層次的作用。      質證的標準到底是什么?      既然法官認為質證在程序和實體兩方面都能夠起到實質性作用,也必然會在程序、實體兩方面對質證各方提出具體的要求,概括而言,就是希望訴訟參與各方能夠在審判長的指揮下規范、高效地完成質證工作。      規范體現在三個層面:一是庭審順序層面,質證階段就談證據,不能進行法庭調查也不要展開辯論;二是質證范圍層面,圍繞單份證據的“三性”發表意見,不要涉及該份證據之外的內容;三是質證規則層面,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證據規則進行質證,超出現有法律的情緒宣泄、人身攻擊等都不被允許。      高效體現在四個層面:一是有重點,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果一名律師對控方出示的所有證據都有異議,恐怕會讓人以為“不是來質證的,而是來吵架的”;二是有論點,不要云山霧罩一番卻表達不清中心意思,應當選擇合法性、真實性或關聯性的其中之一作為落腳點;三是有依據,拋出的論點應當有現行法律條文的依據;四是有出路,僅僅指出問題不夠,最好能幫法官解決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思路或方案。      質證的界限在哪里?      質證究竟應該進行哪些活動,理論界、實務界都有比較大的爭議,到目前也沒有一個控辯審各方都認可的答案。      通常情況下,所謂證據合法性,就是指首先判斷是否屬于刑訴法規定的非法證據,如果不屬于排非的范疇,那么就談取證主體和取證程序;所謂真實性,就是指是否存在指供、誘供、串供或者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一般也只需要指出該證據與其他的某某證據在哪個具體細節上有矛盾即可,不要對相矛盾的證據內容大篇幅引用或詳細說明;所謂關聯性,就是指與待證事實有無關聯,幾句話給個意見即可,不需要展開論述。      關于證據真實性、關聯性究竟應當如何理解,或者說質證階段能否展開綜合質證的問題,這是各方觀點矛盾、爭議的焦點。的確,單憑某份證據自身很難證明其是否真實、是否關聯,往往需要借助與在案其他證據的比對才能實現。但允許就證據比對內容詳細展開的話,必然會占用較長的時間,而且該比對內容在法庭辯論階段必然又會被辯方作為主要論據重點論述,實質上造成了庭審的重復,浪費司法資源,法官希望無論控方、辯方,所有的話在法庭上只說一遍。因而,往往要求辯方在質證階段指出來問題即可,點到為止,具體內容在辯論時再予以詳細論述。      法官因何打斷律師?      總的來說,法官對法庭質證的總體期待或理想狀態可以用兩句話概括:“簡約而不簡單,到位而不越位”。以簡明扼要、言簡意賅、詳略得當的方式發表質證意見,又能夠一次性把想表達內容全部發表完畢,沒有遺漏;既能夠把證據存在“三性二力”的問題表達清楚,又不超越范圍展開綜合論證等應當屬于辯論的內容。      明白法官對質證作用的期待以及對質證界限的把握之后,就不難發現法官打斷律師質證發言的原因。概括來說:      第一,當法官認為律師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臆測,內心已確信不會采納律師觀點,沒有讓其繼續闡述的必要時,會直接打斷。比如說,辯方以被告人身體某部位有傷疤為由提出曾遭受刑訊逼供,卻無法提供相關刑訊逼供的任何線索,而法官庭前查閱被告人入所體檢表上就已經記載該處有傷疤,內心已經排除了刑訊逼供可能性,就不會讓律師繼續表達該意見。      第二,當法官認為律師在重復質證,比如針對其他證據進行質證時已經詳細說明了異議內容及理由,法庭已經聽清了律師所要表達的意思,在出現相似質證意見及質證邏輯時,法官往往希望聽到律師簡單的一句“辯護人認為該證據與前述的某某證據存在同樣問題,具體理由不再展開”或“質證意見同某某證言”,此時律師如果使用同樣的邏輯法則重復質證,就被會法官提醒。      第三,當法官認為律師在質證階段進行辯論時,因為超越了證據本身的“三性二力”,而是綜合其他證據對能否證明待證事實進行論述時,就會提醒律師質證應當“一證一質”。法庭會在辯論階段給予律師充分的時間就證據的綜合運用進行論證,質證階段僅講明論點即可,無需闡述支撐論點的論據和論證過程。      法官不愿面對的情況是什么?      其實,近年來法官已經非常注重保障律師辯護權利,已經很少出現打斷律師發言的情況。我們不能說法官刻意回避難度、故意忽視案件問題,這對絕大多數法官是不公平的,但同時我們要求法官都勇于承辦疑難復雜案件或希望法官把案件辦復雜了也是不現實的。      因為這違背了趨利避害的人性,誰不想自己的工作輕松愉快呢。因此,無論有意無意,筆者當年做法官時常常暗自祈禱分到自己手里的下一個案子能爭議小一些、程序簡單一些,千萬不要出現諸如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或證人、鑒定人等出庭作證的情況。出現這種考慮的原因也是顯而易見的:      第一,無論排非還是證人出庭都會增加很多協調聯系工作和耗費大量的庭審時間,在案多人少的局面下,個案工作量的增加和辦案節奏的放慢所展現出的邊際影響會被成倍放大。第二,此類案件往往案件更復雜,認定案件事實的難度更大,隨之出現錯案的幾率也更大。第三,此類案件中控辯雙方對抗性更強,無論偵查人員到庭說明情況還是證人出庭作證,由于他們畢竟對庭審程序和法庭技巧知之甚少,在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之下,不可控因素更多,對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提出更為嚴峻的考驗。      由于法官主觀上并不積極主動地追求啟動排非程序或證人出庭,那么在辯方提出此類要求后,法官一般會能不啟動就不啟動,能用其他方式替代的就用其他方式替代。      常用的辦法有:一是建議公訴機關就證據瑕疵進行解釋,讓偵查機關、鑒定機構等出具書面的說明材料,然后再拿到庭上舉證、質證;二是把問題當庭拋給公訴人,由公訴人對辯方的要求發表意見,如果公訴人能夠有理有據反駁辯方要求,法官往往就可以駁回辯方要求;三是對于言詞證據的內容爭議較大的情況,法官往往把多名被告人同時提到法庭當場對質,控辯雙方都可以訊問、發問,法官也會補充發問,寄希望于通過多被告人相互之間的比對可以排除矛盾,既能夠達到目的又能夠避免重新組織庭審、傳喚證人等工作;四是在某些情況下要求辯方舉證證明,比如說辯方認為某證據存在某種合理懷疑,法官聽了之后感覺辯方說的不是沒有道理,但又不徹底,因為可能還有一些有罪的證據,辯方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這個時候法官可能就會說辯方如果能有證據把在案的有罪證據給否了,我就能支持你,你否不了,我也幫不了你,實質上讓辯方承擔了某種程度上的舉證責任。      如何完善制度建設?      人的認知是會隨著外界環境、自身學習等而變化的。轉崗律師行業之后,筆者也進行了反思,站在更多的立場,換位思考,開始慢慢覺得之前的做法也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之處。      第一,關于質證階段能否進行綜合論證的問題,雖然一證一質仍然是原則,但在公訴人分組舉證或者一起事實綜合舉證的情況下,應當允許辯方就公訴人就該舉證行為所出示的所有證據進行一定程度的論證,因為法庭上控辯雙方權利平等,控方既然能夠以證據之間存在某種密切聯系、集中出示能夠綜合證明某項待證事實,那當然也應當允許辯方就控方出示的多份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能否相互印證、能否認定控方欲證明的事實等方面發表質疑的聲音。      第二,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及舉證程度的問題,尤其體現在排非申請和排除合理懷疑方面,盡管理論研究及最高司法部門的決心方面爭議不大,但在基層司法實務中法庭對啟動程序把關過嚴、對辯方要求過高的痼疾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轉。例如排除合理懷疑,辯方毫無根據地臆測肯定是不行的,但法官也只能要求到辯方提供出來一些有事實根據、符合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的線索的程度。非要讓辯方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否定控方事實,不僅超出了辯方的能力,也違反了刑訴法第五十一條檢察機關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全部責任的規定。      第三,關于偵查人員、證人、鑒定人等出庭必要性的問題,最高法關于刑訴法解釋規定了“控辯雙方存有重大爭議,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非常關鍵的作用,合議庭認為有必要”三個條件,其中第三點完全在于法官的主觀認識,筆者之前所承辦案件中,偵查人員、證人、鑒定人均出過庭,應該說為了保證案件質量,法官會不辭辛勞,但確實存在視之為最后選項的事實,考慮個人工作量、考慮公檢兩家協調更多一些,而考慮案件事實現狀少一些。      當然,如果筆者現在回去繼續從事審判工作,也必然會考慮工作量、考慮協調的問題,但恐怕會從“能不啟動就不啟動”變為“能啟動就啟動”,雖然考量的因素是同樣的,但考量因素的優先位次發生了變化。      律師如何順勢而為?      把準法官的脈之后,作為辯護律師,應該如何順勢而為也就相當清晰了。      第一,提前做好證據功課。以質證目的為導向,以質證方法為抓手,對在案證據分門別類、詳略得當地加以區分,并制作詳細的質證提綱。      第二,庭前做好多方溝通。與當事人溝通,做好分工,事實部分由當事人質證,法律部分由律師質證;與法官溝通,主要溝通法官對于綜合質證的安排,無論放在質證環節還是辯論階段,總歸讓法官給己方預留一定時間;與公訴人溝通,主要是舉證方法、舉證策略,方便己方質證;與書記員溝通,把質證提綱提供給書記員,便于全面記錄。      第三,庭上靈活把握質證方式。審判長尺度把握的松,律師就多說點、說透點,審判長就同一問題提醒過之后就不要重復錯誤。此處應當注意的是,律師應當視案件審判長是不是承辦人來調整質證策略,如果是同一人,由于審判長已經有了關注重點的預判且通過庭前交流律師也已經了解到,那么律師質證的面就要窄,但話要說得多,只要表達的是在審判長關注的范圍之內,他不僅不會打斷反而希望能說得越充分越好;如果不是同一人,律師可以不再只著重于承辦人關注的重點,可以就己方認為重要的多個話題分別闡述,但單個話題不要說得太多,以免審判長認為冗余或重復。簡單地說,就是要合理利用審判長與承辦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形把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四,當庭質證與書面質證相結合。盡管做了種種準備,但在某些情況下,庭后還是會覺得當庭表達的不夠充分,此時依然可以補充書面意見。尤其是二審案件,大多數的二審案件進行書面審理,沒有當庭質證的機會,這種情況下,應當及時提交對一審采信證據的書面質證意見,一方面是表達己方意見,動搖二審法官對一審證據的盲目相信,另一方面希望借此促成二審開庭,為發回或改判取得先機。      法官能否當庭制裁律師?      前面講的,都是律師如何配合法官、如何因勢利導。話又說回來,如果律師不配合法官,法官能給律師什么樣的制裁嗎?      從筆者的經歷來看,法官有些時候也很無奈。如果一名律師,在法庭上就每一個細節都長篇大論,講人性、講情懷、講故事就是不講法律,法官往往會予以提醒。但該律師置若罔聞的話,法官也只能聽之任之。如果律師在法庭上沒有攻擊黨和國家制度的言論,也沒有人身攻擊,法官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將其逐出法庭,既然無法阻止,那就讓其盡情發揮,直至其余辯護人忍無可忍。從形式上看,該律師贏了法官,為自己爭得了在法庭上發言的權利,但從效果上看,真的很難讓人記住他到底說了什么意見,這樣是不是真正為了當事人利益值得深思。      法庭上,法官也罷,檢察官也罷,律師也罷,大家只是職責不同,但目標應該是一致的,采取各自認為正確的方式將天平一端努力向自己這一方傾斜,從而通過這種合力最終達到追求公平正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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