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裁判原則的內涵包括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裁判的證據規則: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規則;證據確實、充分的規則,即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且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以及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
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原則指對于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
證據裁判原則的基本內容如下:
1、有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不得定罪,法官個人知悉的有罪事實,不能作為判決有罪的依據;
2、無犯罪事實,但有偽證據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犯罪要件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
4、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過雙方質證,辯論,并經法庭調查和評議,認為可信,客觀后,才能作為判決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四十六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
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
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XXX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刑事案件中的證據確實、充分
刑事審判中據以定案的事實應當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要把握以下幾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是否都有證據證明,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這是質的方面的要求。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是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是關于全案證據的綜合判斷標準。
所謂“合理懷疑”,是指綜合全案證據,根據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不具有排他性。
在辦理一起涉嫌販賣毒品案中,發現公安機關對行為人買進毒品的事實,沒有排除行為人本人吸食、提供給他人吸食等其他可能性,不能確定性地認定行為人就是為賣而買的販賣毒品犯罪事實,未做到排除合理懷疑。
司法實踐中把握“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2)每個證據必須和待查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具有證明力;(3)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4)現有證據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實無疑的結論,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結論。
口供作為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其“證據之王”的地位雖然被一再削弱,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被廣泛認可。
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定案的情況下,不能僅憑口供定罪。
應通過對證據多視角審查分析判斷案件事實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內心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應當有一定的層次性。
僅有行賄人證言,被告人無供述,且無其他證據相印證,不能認定為受賄罪。
證據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應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無罪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
(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證據原則三個要求
法律領域中,訴訟活動根據其性質和形式,主要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類。在刑事訴訟中,核心目標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以下是關于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原則的三個要求:
1. 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基于證據,若無證據或證據不足,則不能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證據裁判原則,亦稱為證據裁判主義或證據為本原則,強調的是對案件事實的確認必須依賴證據。
2. 證據規則包括多個方面:
- 審判機關取證原則:明確了審判機關在收集和調取證據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具體的操作程序。
- 最佳證據規則:通常適用于書證,意味著原始文本材料比其復制件更具效力,被視為“最佳證據”。
- 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言詞證據是指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的證據。該原則指出,非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當被排除,以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3. 刑事訴訟中證據的種類共有七種:
- 物證和書證:可以觸摸和感知的物品或書面材料。
- 證人證言:目擊案件發生的人的陳述。
- 被害人陳述:受害人對案件情況的描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涉嫌犯罪的人對指控的回應和解釋。
- 鑒定結論:專家對案件相關物品或現象的分析結論。
- 勘驗、檢查筆錄:對現場或物品進行勘驗、檢查的記錄。
- 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等視覺和聽覺資料。
這些證據種類表明,只有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才能在刑事訴訟中使用。然而,即使證據具備法定形式,也不一定意味著它們就具有客觀性和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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