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子彈多少立案
攜帶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就可以 立案 ,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攜帶軍用子彈進站上車處理標準
攜帶軍用子彈進站上車處理標準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槍支子彈,必需有持槍證、注明攜帶子彈數量。否則,都是違法。 《鐵路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攜帶炸藥、雷管、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 1.攜帶炸藥、雷管、子彈,在車站、列車上發生爆炸、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同時攜帶炸藥、雷管,或者攜帶爆炸裝置的; 3.攜帶炸藥一千克以上的; 4.攜帶雷管五十枚以上的; 5.非法攜帶槍支并子彈的; 6.非法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在車站或者列車上進行違法活動時使用,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具體認定是否構成本罪,應當對行為人非法攜帶上列物品的數量、危害后果等情節綜合分析。行為人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數量剛已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行為人進站上車后,能主動、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論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所稱“進站上車”是指進入鐵路車站或者乘上客貨列車。 (四)行為人非法制造、收買槍支、彈藥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后,攜帶進站上車的,應當按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與非法攜帶炸藥、雷管、槍支子彈進站上車罪實行數罪并罰;行為人非法運輸槍支、彈藥并攜帶槍支、彈藥進站上車的,應當以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相關推薦:
立案后通知書(法院立案后 原告會接到書面通知嗎)
偷到多少立案(偷盜多少錢可以立案)
車禍十級賠償(車禍致10級傷殘一共可以賠多少錢)
撞死人賠償金(撞死人賠償標準)
擦傷留疤賠償(輕微傷害賠償標準一般是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