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
關于要求賠償損失之訴的有效期限被設定為三年,該期限自權益所有者明曉或應該了解到其權益遭致侵害及義務主體之日開始計算。
倘若法律對此另有專門的規定,則應按照這些特殊規定執行。
然而,當權益遭致侵害之日起已經過去長達20年時,那么人民法院將不會對其提供任何保護;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能會依據權益所有者的申請,決定適當延長此期限。
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益的訴訟時效期間同樣為三年。
若法律對此另有特別規定,則應按照這些特殊規定執行。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益所有者明曉或應該了解到其權益遭致侵害及義務主體之日開始計算。
法律對此另有特別規定的,也應按照這些特殊規定執行。
然而,當權益遭致侵害之日起已經過去長達20年時,那么人民法院將不會對其提供任何保護,除非存在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能會依據權益所有者的申請,決定適當延長此期限。
關于國家賠償訴訟時效是多長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限是兩年。這一時效期限從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其人身權、財產權造成侵害之日起計算。值得注意的是,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并不計入該時效期限內。
如果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同時提出了賠償請求,那么應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關于時效的相關規定。此外,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導致賠償請求人無法行使請求權,那么時效將中止計算。當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賠償請求時效期間將重新繼續計算。
這一規定確保了賠償請求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能夠在一定時間內尋求法律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對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導致無法行使請求權時的寬容與理解。
總的來說,這一條款旨在保障公民在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侵害時,能夠依法獲得相應的賠償和救濟。它不僅規范了國家賠償的時效制度,也為公民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行政賠償訴訟的提起時限
僅提請行政賠償須首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補償,此種情況的索賠時效設為兩年,從察覺或推測權益受侵之時起計算。
若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通常為兩個月)回應,賠償懇求者可于期限截止后再延長三個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狀;
如已獲回復且對結果不滿,同樣可于收悉答復后的第三個月內遞交行政賠償訴狀至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
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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