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2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如下:
1、偵查。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立功的認定:
1、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2、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3、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4、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綜上所述,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刑法需要不斷完善,有效發揮預防和打擊犯罪的作用,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法律為公民劃定了行為底線,也確認和增強了其他法律規范的效力。刑法對于維護整個法律體系的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培育公民基本的是非觀念,強化公民對法律的遵從和信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偵查是干什么的
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刑事偵查員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時還可能要尋找和詢問證人。然而,職業偵查員主要注意的是職業罪犯。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刑事偵查任務如下:
1、在查找沒有留下指紋或其他確鑿證據的罪犯時,往往可以通過分析其慣用的手法取得進展;職業罪犯似乎慣于使用某種伎倆(例如破門而入)以尋求某種類型的贓物,并留下某種標記。
2、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偵查被視為相當重要的訴訟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偵查與起訴、審判緊密聯結。對公訴案件而言,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基礎和前提,偵查任務完成的程度極大地影響著公訴和審判的質量。在司法實踐中,偵查結論為審判機關所認同的可能性很大。
刑事偵查措施有哪些?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二)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三)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五)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
(六)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
(七)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蛘咂渌m當的地點進行。
(八)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
(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蓋章),并摁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
(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三)詢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三、勘驗、檢查
(一)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二)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
(四)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五)為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四、搜 查
(一)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
(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五、扣押物證、書證
(一)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郵件、電報)進行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三)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其中一份須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四)公安機關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損毀,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六、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一)公安機關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但不得扣劃存款、匯款。
(二)對于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
七、鑒 定
(一)為了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
(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
(三)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刑事偵查措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八、辨 認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公安機關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九、通 緝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發布通緝令、懸賞通告,以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跑的罪犯。
警銜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按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逐級晉升。
3、 偵查工作制度
(1) 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檢舉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對受理的案件要迅速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立案,對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決定立案的,應擬定偵查方案視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 偵查程序制度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根據需要采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3) 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提請檢察機關批準予以逮捕。
(4) 移送起訴制度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5) 證據制度
偵查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刑事偵查終結后如何處理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偵查終結后,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祝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126條、第12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嫌疑人偵查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作出提起公訴、不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1]
檢察制度檢察工作制度
檢察工作制度是根據檢察業務的范圍和活動而形成的一些規則制度,主要有:
1、偵查監督制度
偵查監督制度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活動實行的監督制度。包括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及對偵查活動的監督。
2、自偵制度
自偵制度是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并立案偵查的制度。共有4類53種案件由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涉及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3、公訴制度
公訴制度規定除少數親告罪可以自訴外,其他犯罪實行公訴制度。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一個月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對需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審判監督制度
審判監督制度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制度。檢察官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既支持公訴,又監督法庭審判活動。檢察院有權對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
5、執行監督
執行監督主要包括對執行死刑判決的監督,確保執行死刑時的公正與準確;對監所執行刑罰的監督,包括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緩刑等是否違法的監督;以及對看守所和勞動教養的活動是否違法進行監督。
擴展資料
檢察制度是指國家檢察機關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和活動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的總稱。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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