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看守所收押人犯有何規定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網友咨詢:
關于看守所收押人犯有何規定?
律師解答: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律師補充: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
(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
(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
(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后,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收押兩類人員是指
是指刑事收押和行政收押兩種人。刑事收押:指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的收押措施,目的是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或干擾案件調查取證。
行政收押:指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收押措施,目的是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對于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將其收押在拘留所中。
刑事拘留在哪里關押
刑事拘留一般在當地看守所關押。刑事拘留又稱先行拘留,是公安機關對于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監管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期間,除委托律師可會見外,其他人不能探視,但可送生活用品和生活費。家屬只能等到案子判決并生效后才能探視。
從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帶走羈押,有三個階段,立案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這三個階段親屬都不能探視嫌疑人,必須要等到案子判決并生效后才能探視。而自立案偵查階段開始,就可以委托律師。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也是刑訴法修改之后,提前了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對犯罪嫌疑人是有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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