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不服再審的時限是多久
申訴時效制度規定,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時,應在一定期間內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申請再審。這一期限一般為6個月。逾期則申訴權喪失。申訴時效在刑事訴訟中極為重要,能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訴權,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促進司法機關及時調查取證,確保再審案件公正處理。
再審案件審理期限通常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至6個月。若接受檢察院抗訴的法院在再審程序中審判抗訴案件,審理期限仍為3個月,延長時限也不得超過6個月。如指令下級法院再審,自接受抗訴之日起至下級法院作出決定的期限為1個月,審理期限為3個月,延長時限同樣不超過6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必要時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個月。這確保了再審程序的及時和高效,維護了司法公正與效率。
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沒有規定
法律嚴格限制案件審理時限。
一方面,公訴案件接受后兩月之內應宣判,最晚不超過三個月;
另一方面,若涉及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需上報上級法院批準,可延長三個月。
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延期,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
此外,再審案件自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審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當事人申請再審時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通常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首先,申請再審的主體包括原審中的當事人(原被告、有獨三、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三)以及案外人。然而,如果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法院不予受理。
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13種情況: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未調查收集。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依法應回避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
原判決、裁定遺漏、超出訴訟請求。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變更。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一般為上一級法院,但在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當事人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中,也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為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特殊事由除外。
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再審申請的情形包括: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在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
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情形包括: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民訴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
申請再審的效力與法律后果為:不停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審查后處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駁回申請、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不得上訴、不得申請再審、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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