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監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余刑超過3個月的必須送監獄執行。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關押的是已經被判決刑事處罰的罪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區別如下:
1、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針對的行為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而刑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性質相同的行為,由于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比如盜竊,如果某地規定盜竊800元以上的財產才構成盜竊罪,但是行為人盜竊物品的價值總數400元,就不構成犯罪,而是一般的盜竊行為,應該進行行政處罰。又比如打架行為,如果雙方只是一般的斗毆,那么可以對行為人以擾亂社會治安的理由處以行伏核搏政處罰,進行罰款或者拘留。但是,如果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輕傷、重傷、或者有人死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以刑罰;
2、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作出處罰所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而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雖然二者的作出都需要有法定缺祥依據,但是對依據要求的嚴格性是不同的;
3、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處罰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后交給執行機關。如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交給監獄實施,刑期較短或者是剩余時間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給看守所來實施,管制交當地公安機關執行,拘役交給拘役所來執行等。有些刑罰如罰金也可以由法院來執行;
4、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處罰種類不同。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燃宏此財產,氏沖此外還有適用于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
5、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領域,行為人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是積極的追求行為結果,還是放任結果的發生,或者是應該預見到結果發生但是沒有預見到,或者是已經預見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自己可以避免,這樣的心理狀態對罪與皮迅非罪,以及此罪與彼罪的確定有著決定意義絕空。但是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于違法行為的確定并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認為構成了行政違法,就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對犯罪分子實施懲罰(改造矯正)的機關統稱司法機關。
它包括: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國家起訴機關),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刑事處罰執行機關(監獄,看守所,少年管教所,社區矯正機關)等。
它還包括,具有偵察審判權的軍隊的保衛部,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院。
人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司法體系中行使偵察權,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預審、執行逮捕及部分處罰職能的實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公訴(起訴)權。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審判(判決與裁決)權。
監獄(看守所,少年管教所,社區矯正機關)刑事處罰執行機關,行使對罪犯的監管,改造,矯正等刑事處罰的實施權。
軍事司法機關行使對軍隊人員中犯罪行為的以上權力。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