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委辦案程序規定
紀檢委辦案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的程序,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高效的處理。它明確了辦案的各個階段、步驟和要求,為紀檢監察機關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依據。
一、立案階段
紀檢委在接到有關違紀違法問題的線索或舉報后,應當進行初步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并經過相關領導批準。
二、調查階段
立案后,紀檢委應當組織專門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確保案件的證據確鑿、充分。在調查過程中,應當尊重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財產權益。
三、審查階段
調查結束后,紀檢委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全面、公正、客觀,確保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保障其合法權益。
四、處理階段
經過審查后,紀檢委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情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公正、合法、及時,確保案件得到妥善處理。對于涉嫌犯罪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監督階段
紀檢委在辦案過程中,應當接受上級紀檢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對于辦案過程中的不當行為或錯誤決定,應當及時糾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
紀檢委辦案程序規定是規范紀檢監察機關辦案行為的重要制度,它明確了立案、調查、審查、處理、監督等各個環節的要求和程序,為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依據。在辦案過程中,紀檢委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觀地收集證據、查明事實真相,并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決定。同時,紀檢委還應當接受上級紀檢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辦案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第三條規定:
“紀律檢查機關應當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
“監察機關對經調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作出監察建議,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依法應當留置調查的案件,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立案申請審查通過是已經立案了嗎
不是。網上立案審批通過后需要及時將案卷材料交到法院,然后根據法官指示及時繳納訴訟費,案件正式立案。網上立案審核合格后,后面會出訴訟受理通知書,則表示訴訟案件已經通過審核,并作出受理決定,等著案件開庭審理吧。而被告也會收到法院傳票,要求提交答辯狀及相關材料。
立案審查是我國曾經執行過的一項立案制度,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7日內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5年5月1日起,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立案不再需要審查了。立案登記制的核心就是: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簡而言之,就是只要有原告方按照法律程序正式提出訴訟,法院方就應該接受申請立案,進入法律訴訟程序。
另外一種立案審查的形式是紀委部門針對官員的。這是一種主動糾察,一般被立案審查基本上是紀委辦案的開始,被立案審查前一般會經過調查和收集證據,被立案審查了基本上就會查出問題。需要注意這種立案審查屬于黨紀處理,如果查處出了問題,接下來才是轉入正式司法訴訟程序,由檢察機關提出公訴。
立案審_是代表案件已經進入到了審查、確定的程序,法院受理了案件,在審查過后會找一個時間開庭審理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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