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審申請立案最新規定有什么?
需要立案后審查,三個月時間,符合再審就裁定再審。首先要分清高院是再審審查還是再審立案,估計是再審審查。如果再審立案,高院會作出民事裁定書,指令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再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執行,署院長姓名。當然,高院也可能裁定提審該案,提審,就是高院按二審程序審理。一切以裁定內容為準。
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二、再審具有什么特點?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于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督程序是以審判監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以上是關于“再審申請立案規定有什么”的問題解答。收到再審申請書之后,法院會在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處理再審案件時,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上一級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于提起再審的課題,應該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判決書和裁決書。在裁決書下達生效之后,兩年內都可以提出再審,申請變更或撤銷該裁決的法律文件。
二審不服不可以上訴三審。我國訴訟法所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沒有第三審,二審的審判結果是終審。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經過二審審理的判決認為有錯誤的,應該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刑事訴訟中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對二審審理的判決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兩年內申請再審。如果事實清楚,卻有錯誤的,會發回重審。二審發回重審一般三個月內會開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如果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可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發回重審制度是訴訟程序的一項重要制度。
申訴程序如下:
向法院申訴首先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訴書的,之后法院的工作人員會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的,比如說需要審查申訴書當中的事實,然后做出一定的處理決定。
申訴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應寫明以下內容:①標題:仲裁申訴書。②爭議當事人:申訴人與被訴人。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或國籍、用工性質、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單位應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2、正文應包括:①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請求事項要具體明確。②事實和理由:應簡要說明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主要證據(應說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的來源等);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
3、尾部應包括:申訴書提送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或名稱(簽章)、申請時間(年月日)。同時寫明提交的副本份數(按被申訴人人數提交),物證、書證件數。
申訴不需要交費的,但是,是否有必要要根據判決是否錯誤,是否有證據證明法院的判決錯誤,法院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六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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