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屬于刑事處罰嗎
屬于刑事處罰,“坐牢”是老百姓的大白話,用法言法語來講,是被告人經法院判決之后,在看守所或監獄服刑,承擔有期徒刑的一種刑法責任。坐牢是指關在牢里或監獄中,屬于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包括坐牢。屬于刑事處罰。有期徒刑是屬于刑事處罰的主刑之一,但不是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和治安管理處罰的性質不同。刑事處罰是指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按實際情況,并不是只有坐牢才算犯罪,因犯罪而受到的刑事處罰有多種,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決確定。坐牢并非法律概念,這個概念的外延并不清晰。如果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雖然也需要被關進看守所、拘留所,但并不是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拘留、服刑,只能因刑事犯罪引起。坐牢是指關在牢里或監獄中,屬于刑事處罰。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包括坐牢。凡是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余刑在三個月以上的都要被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參加勞動生產。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坐牢”。
一、主刑種類有哪些?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二、坐牢是什么意思?
(1)凡是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余刑在三個月以上的都要被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參加勞動生產。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坐牢”。
(2)對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刑事犯人在監獄干什么
犯人所犯下的罪行類型不同,在監獄里干的事情也不同,犯罪分子分為政治犯,經濟犯,刑事犯等多種。
1、 政治犯防衛等級最高生活待遇最好,不需要參加勞動,可申請單獨房間,飲食有菜單,可以不穿囚服,可以看閉路電視和閱讀特定的經過審查的報紙,定期的可以放風參加體育運動,監獄定期組織體檢和專業醫師護理。但監控很嚴24小時不能離開監獄工作人員的監視范圍。
2、經濟犯生活待遇低于政治犯但高于刑事犯,從事腦力或較輕的體力勞動(星期六日除外)。穿囚服,定期放風,醫療條件相對可以,相對來講比較寬松。
3、刑事犯生活待遇最差,從事重體力勞動,不同監獄所從事的工作也有所不同(星期六日除外),伙食特定沒有選擇,穿囚服,不能自由走動,一般住多人大牢房,醫療條件會相對差些。
看守所中的刑事案件流程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關押進看守所后到判決要走的程序包括偵查機關偵查、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判決等。
從看守所到監獄的程序是:首先,由人民法院將處罰判決書送到相對應的羈押場所;其次,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需要在判決書送達的一個月內;然后,罪犯需要在監獄集訓點統一集訓兩個月左右,再由省監獄管理局進行分配,正式下隊后監獄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家屬。如果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只有不足三個月,按規定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管。
刑拘的期限是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將原因寫明附卷。
所謂有礙偵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聞訊后,有逃跑,藏匿、毀滅或偽造證據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證,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所謂無法通知,是指因客觀原因,如地震、水災造成交通中斷,或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
人民檢察院對于被拘留的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有不應當拘留的情況,應及時報請原決定的負責人批準釋放,并制作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按照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法定流程來進行。當然了,對于執行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來說,必須要出示拘留證,并且要求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證上簽字,或者是按手印。之后就需要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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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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