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國家賠償不予受理
國家賠償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幾點。首先,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即請求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這一情況下不予受理。
其次,若賠償請求所針對的機關并非賠償義務機關,國家也將會不予受理賠償申請。例如,若請求針對的并非直接侵權機關,而是與侵權行為無直接關聯的其他機關,此情形同樣不在國家賠償受理范圍。
第三,賠償請求事項如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同樣不予受理。國家賠償制度旨在對特定類型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提供救濟,若請求內容不符合這一宗旨,便不在受理之列。
第四,若請求時效已經過期,且無正當理由,國家也將不予受理賠償申請。時效制度旨在保障國家機關的正常運作和資源的有效利用,逾期的賠償請求往往被視為無效。
第五,辦理賠償案件過程中,如無法確認公安機關是否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且需等待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而該案件尚未審結時,賠償申請將被暫時不予受理。
最后,若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基于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則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國家也將會不予受理。
國家賠償拒絕訴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某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當中,所從事的一些行為,給他人的利益帶來的損失,比如說刑事案件當中,可能有些限制人身自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這個時候需要進行賠償,那么, 國家賠償 拒絕 訴訟 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國家賠償拒絕訴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如果說國家拒絕了相關當事人的請求賠償的話,那么當然是可以提出訴訟的 時效,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將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此項制度“利用人類趨利避害的本能,通過設定對權利或義務主體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鞭策、督促權利或義務主體盡快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效有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兩種。取得時效一般指取得領土占有權或財產所有權的時效。消滅時效,亦稱 訴訟時效 ,指權利所有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一定時間后,該權利歸于滅失的制度。 時效不只存在于實體法中,如 民法典 中明確規定的訴訟時效。在程序法中也存在時效,如 行政訴訟法 中規定的起訴期限就是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在既有實體法內容又有程序法內容的 國家賠償法 中同樣存在時效,即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 二、國家賠償兩個時效之間的關系 國家賠償兩個時效,即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都屬于時效制度中的消滅時效范疇。所不同的是,超過民法典規定的 訴訟時效期間 ,消滅的是原告的訴權中的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而超過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 法規 定的起訴期限,消滅的是原告的訴權中的起訴權附帶勝訴權,由于起訴權是勝訴權賴以存在的基礎,勝訴權是依附于起訴權而存在,如起訴權喪失,則勝訴權即不存在。超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請求時效期間,消滅的是賠償請求人在實體法意義上的獲償權,而不是指程序法意義上的申請權。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都是為了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而由法律設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且均應由賠償請求人提起。但兩者又有下列區別: 1、兩者在性質上不同。請求時效是指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的時間期限;起訴期限是指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賠償行為或者不予賠償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期限。 2、兩者在適用范圍和對象上不同。請求時效只能在 刑事賠償 程序和單獨請求行政賠償程序中對賠償義務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時適用;起訴期限只能在行政賠償程序中對行政機關單獨請求行政賠償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賠償的訴訟中適用。 3、兩者在行政賠償程序中的適用存在先后順序。在行政賠償程序中時效適用的先后順序上,請求時效前置,必須首先適用,才能引起起訴期限的啟動(在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訴訟中除外)。 4、兩者的時效期間不同。請求時效的期間較長,在沒有時效中止的情況下是兩年;起訴期限的期間較短,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是三個月。 5、兩者在超期后的法律效果不同。超過請求時效的,賠償請求人喪失請求權中實體法意義上的獲償權,而不喪失程序法意義上的申請權;超過起訴期限的,賠償請求人喪失的是程序法意義上的起訴權附帶勝訴權,起訴權喪失,則實體法意義上的勝訴權不復存在。 6、法院對兩者超期后的處理方式不同。超過請求時效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法院應判決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法院應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超過起訴期限的,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國家賠償的案件,他是需要進行申請的,如果當事人的申請被國家有關機關拒絕的話,那么相應的申請人可以提出一定的救濟,這種救濟的方式就是提出訴訟,除此之外,在這里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我們國家賠償的時效規定。
國家賠償案件能否上訴
可進行申訴。
若賠償請求方或賠償義務機構認定賠償委員會所做決定有誤,則可向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
賠償義務機關須在收到申請后兩月內做出賠償;
如逾期未予賠償且賠償請求者對賠償金額存在異議,賠償請求方需在期間結束后30天內向上級機關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兩月內做出決定。
若賠償請求方對復議決定不滿,可在收到復議決定后30天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若復議機關逾期未做決定,賠償請求方可在期間結束后30天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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