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br />因此,曾經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回避。而且根據有關司法精神,曾經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
刑事案件中申請回避的人有幾種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了解到,能夠申請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等回避的主體,主要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一、刑事案件中申請回避的人有幾種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遇到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時,應當自己向所在機關提出回避的申請。如果明知自己應當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認為自己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因而沒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主 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回避,不再 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由于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 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回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系,是指近親屬關系和利害關系以外的某種關系,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系、同學關 系、朋友關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 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回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回避。如有 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刑事回避中分為了三種情況,即自行回避、申請回避以及指定回避。一般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就會按照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他們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同時還需要詢問他們是否申請有關人員回避。不過,在提出回避申請之后會先做出審查,符合條件的才會決定有關人員回避。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多久
在刑事案件中,提出回避申請后,通常應在三天內得到答復。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果申請人在收到回避決定后仍有爭議,可以在五天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乇苌暾埍仨毣诜ǘɡ碛伞?br />1. 刑事案件回避申請的答復時限是多久?
回避申請通常在提交后的三天內得到答復。
2. 回避決定不服時的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如果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回避決定,可以在五天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如果對此復議決定仍不服,可在三天內提出申訴。
3. 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回避情形包括:
-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4. 回避申請書如何撰寫?
回避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信息(如果是法人,則應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申請書應說明被申請人與案件的關系,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回避請求。
5. 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回避的實際情況如何?
在實際操作中,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果需要回避,通常會主動提出。如果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認為某些工作人員應回避而未主動提出,可以遞交回避申請書,促使工作人員回避。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情形包括:
1.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2.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3. 曾擔任過案件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4.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
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若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有回避情形未回避的,可向有關機關申請回避下列人員:
1. 審判人員;
2. 檢察人員;
3. 偵查人員;
4. 翻譯人員;
5. 鑒定人員;
6. 書記員。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自行回避。
四、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應回避。若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回避申請。若回避申請被駁回,可再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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