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在通常情況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司法鑒定不能夠保證其結果的權威性,就無法保障司法審判的公正。不過,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果實在人為鑒定結果不符合自己的要求的話,也是可以要求重新鑒定的。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十、 將第一百四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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