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包括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一)公訴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受案范圍定義
刑事案件涵蓋以下三類:
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及被害人自行追究責任的案件。
首先,公訴案件是經過公安或檢察院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由法院進行判決的刑事案件。
其次,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訴。
最后,若被害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和財產權益且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或檢察院未予追究,此類案件也可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訴訟法受案范圍是怎樣的
對于一個被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應該分為刑事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沒有民事犯罪這一說法。刑事犯罪行為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刑罰具體有:一是主刑,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二是附加刑,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外國人還可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行政處罰具體有: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而民事行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權益損害,應…
立案和受案的區別
立案和受案的區別如下:
1. 立案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如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或起訴等,相關機關經過審查,認定存在犯罪事實并決定對其進行偵查或審判的過程。
2. 受案是機關開始處理案件的行為,其涵蓋范圍廣泛,包括刑事責任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行政或法律處理的事項。
3. 立案是受案的一部分,僅當案件滿足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時,受案才會轉為立案。
立案的程序和要求:
1、立案的基本條件:案件必須具備法定的受理條件,如管轄、當事人資格、訴訟主體等;
2、立案的流程:當事人提交起訴狀或申請書,法院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后進行立案登記;
3、立案的時間限制:法院收到起訴狀或申請書后,應當在法定時間內決定是否立案;
4、立案的結果通知:立案后,法院會向當事人發出立案通知書,告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5、立案的審查標準: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標準和相關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立案是在滿足追究刑事責任條件下,相關機關對報案、控告等情況經審查后決定偵查或審判的過程,而受案是機關處理案件的行為,包括刑事和其他法律事項,立案是受案過程中的一個特定環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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