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是干什么的
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
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扣押、凍結存款、匯款,鑒定,通緝在逃犯,以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擴展資料
偵查意義
(一)偵查是同犯罪做斗爭的重要手段
犯罪是一種極其復雜的社會現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種手段來掩蓋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偵查活動,就不可能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打擊犯罪。
(二)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基礎
偵查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階段,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進行刑事訴訟的第一道“工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偵查
刑偵部門是負責什么工作
一、刑事偵查的職責
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針對已立案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采取必要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扣押、凍結存款、匯款,以及鑒定等。
二、偵查階段的辦案流程
1. 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自首的案件接受、問明情況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審查后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 偵查:公安機關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 采取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4. 偵查終結:如發現不構成犯罪且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釋放并發放證明;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
三、刑事偵查的原則
1. 迅速及時原則:要求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后迅速組織偵查力量,采取措施,收集證據。
2. 客觀全面原則:要求偵查人員實事求是地收集證據,既收集有罪證據,也收集無罪證據。
3. 深入細致原則:要求偵查人員深入細致地調查研究,查清犯罪具體情節,并提供相應證據。
4. 依靠群眾原則:要求偵查工作充分發揮專門機關作用,同時善于依靠群眾力量提供線索。
5. 遵守法制原則:要求偵查人員遵守法定程序,防止濫用職權,保證刑事訴訟的民主性和公開性。
6. 保守秘密原則:要求在偵查工作中注意保守偵查工作秘密,禁止向無關人員泄露案情等。
7. 比例原則:要求在偵查階段偵查權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必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選擇侵害最小的方法。
什么是刑事偵查?
刑事偵查 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 立案 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證據 ,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在偵查中對 犯罪嫌疑人 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 訴訟 活動。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 證人 ,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扣押、凍結存款、匯款,鑒定,通緝在逃犯,以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根據需要采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02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 代理 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 監護人 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辯護人 、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 公訴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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