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復議和行政復議不一樣。
刑事復議和行政復議的對比分析如下:
1、范圍不同
行政復議,一般認為公安未履行法定職責,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刑事復議,一般認為刑事不立案,刑事訴訟法有救濟途徑,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2、相關法律不同
行政復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回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刑事復議是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執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經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4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3號發布。
該《規定》分總則、申請、受理與審查、決定、附則5章35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3、刑事復議和行政復議的關系
刑事不立案決定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有專門的救濟渠道,不應再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所以行政復議與刑事復議是完全不一樣的,它們之間是處于一級壓一級的關系!是互相監督,管理,讓所有人民心里知道法律的公正。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的辦理程序,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確保國家法律正確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是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
公安機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法制部門共同做好刑事復議、復核工作。
第五條 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所需經費應當在本級公安業務費中列支;辦理刑事復議、復核事項所需的設備、工作條件,所屬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的原則:
1、獨立復議原則。獨立復議原則是通過《行政復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通過《行政復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合法是指要求復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復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開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復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受理、復議的審查、復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具體的復議工作中,要盡可能為復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復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
3、一級復議原則。一級復議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復議實行一級終結復議制。
4、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四種情況之外,行政復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而停止執行。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原則,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所確立的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行政復議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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