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正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依法維護訴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最高院管轄的規定是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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