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曾經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是不能錄用公務員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分析: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可以考,原因如下: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3、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4、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四)品行良好。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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