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
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初步裁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法律依據:
《反傾銷協議》 第二十八條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一、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中國應對美國反傾銷的措施
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
初步裁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其數額不得超過初步裁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商務部可以建議但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出口經營者不作出價格承諾或不接受價格承諾建議,不妨礙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確定。是否接受價格承諾,由商務部決定。商務部認為價格承諾能夠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
終局裁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符合公共利益。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反傾銷稅稅額不得超過終局裁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法律依據:
《反傾銷協議》第二十八條規定,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一)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二)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反傾銷爭議訴訟程序
1968年7月11日正式生效的《國際反傾銷法》(反傾銷守則),對反傾銷訴訟的提起、調查、裁定等程序性問題作了許多具體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反傾銷訴訟大體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反傾銷調查的提起與受理。
二、初步裁決。
三、價格保證
四、臨時措施。
五、征收反傾銷稅。有關當局在最終確認進口產品構成了傾銷,并因此而對進口國某一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時,就可以對該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反傾銷調查程序及法律依據
專家解讀:
1. 申請環節,由國內生產規模較大的廠商正式提出書面申請;
2. 進口國政府受理后,需核查相關證據的準確性與詳盡程度,如確證有傾銷行為,則啟動公告程序;
3. 反傾銷調查流程包括:
調查啟動、信息公開、初步裁定、臨時措施等;
4. 調查啟動后,政府須將申請內容告知出口商及出口成員方,同時也會向其他利益相關者披露;
5. 調查結果將依據傾銷情況及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做出最終裁定,并予以公布;
6. 若有利益相關者提出審查請求且提供必要材料,或反傾銷稅已執行一段時間,政府將進行行政復審,通常在12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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