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
主要涉及到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確定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進行審理。一般而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涉及重大、復雜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則主要管轄具有全國性影響或者特別重大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根據案件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聯因素,確定案件應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常見的地域管轄原則包括原告就被告原則、合同履行地原則、侵權行為地原則等。這些原則旨在確保案件在與當事人或案件事實有密切聯系的地點進行審理,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同時也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實、收集證據。
三、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
除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允許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專屬管轄則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如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等,規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以確保案件得到專業、高效的審理。
四、管轄權的異議與移送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如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答辯期間內向受理法院提出。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有助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防止因管轄權問題導致案件審理延誤或不當。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是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時和有效審理的重要保障。通過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等規定,民事訴訟法明確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同時,通過管轄權的異議與移送規定,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規定: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
法律主觀:一、什么是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1、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是指根據案件的性質,當事人的地域情況等條件確定案件的管轄范圍。2、在民事訴訟中,基本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主,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輔”。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做了如下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地域管轄的原則是什么樣的?(一)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被告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意見中對下列情況作了補充規定:(1)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2)雙方當事人均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被告如為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則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種例外情形是:(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上述規定中的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的例外情形是:(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三)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客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確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梢哉{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完管轄。省、自冶區、直轄市人民政符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怎么確定
法律解析:
1)通常地域管轄原則:
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負責管轄。若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發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同一案件中的多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跨越多個人民法院轄區,那么各相關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指的是戶籍所在地,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那么注冊地或登記地視為住所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就醫地點除外。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了管轄法院,且之后當事人住所地發生變更,仍由原協議指定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除非有另外的協議規定。
2)通常地域管轄的例外情況:
在以下民事訴訟情形中,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原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針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針對下落不明或已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針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針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但法律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同一訴訟的多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跨越多個人民法院轄區,那么各相關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確定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法律解析:
1. 屬地管轄原則,又稱地域管轄原則,確定法院對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依據包括當事人的住所、居所、營業所、被告財產所在地、訴訟原因發生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在本國境內。這一原則體現了主權國家在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方面的屬地優越權。
2. 屬人管轄原則基于當事人的國籍來確定管轄權。例如,某些國家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具有本國國籍,本國法院就具有管轄權。這是主權國家在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方面的屬人優越權的體現。
3. 協議管轄原則,或稱合意管轄原則,根據當事人共同選擇的管轄法院來確定管轄權。即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多數國家承認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效力,但對當事人的選擇有一定限制,如不得違反本國關于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4. 專屬管轄原則指一國主張其法院對某些國際民事案件具有獨占或排他性管轄權,不承認其他國家法院的管轄權。各國民事訴訟立法通常將不動產、身份、婚姻家庭、繼承等案件列入專屬管轄范圍,具體規定各有不同。
5. 平行管轄原則,或稱選擇管轄原則,指一個國家在主張對某些案件有管轄權的同時,不否認其他國家法院的管轄權。
在實踐中,各國在確定管轄權時通常不單一依賴某一原則。一般而言,主要依據屬地或屬人原則,并綜合考慮平行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等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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