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沒有誘騙婦女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
誘騙婦女的處罰方式具體如下:
1、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存在特定情形如拐賣多人或奸淫被拐賣者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2、誘騙婦女的行為涉及到強迫賣淫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侵犯婦女權益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 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對于誘騙婦女罪的處理方式通常包括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判處相應刑罰。民事賠償則是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引誘婦女賣淫罪基本構成要件包括:
1、客體要件
表現為非法拐騙、引誘、販賣兒童的行為,或者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
2、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法律分析: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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