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情況首先就是違法的,如果家暴造成的傷情不構成輕傷,需要承擔治安處罰,一般是罰款或5-10天的拘留;如果家暴造成的傷情構成輕傷以上,實施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為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若認定故意傷害罪,一般會量刑一年以上。同時,受家暴者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或者另外提起民事賠償,對家暴導致的人身侵害及精神傷害提起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家暴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法律判刑如下:
1、家庭暴力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致人死亡或者以特殊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虐待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于虐待行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如夫妻、父母、兄妹等。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實施家暴行為可能涉嫌的犯罪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處罰具體如下: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遭遇家暴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維權: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2、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夫妻一方遭受家暴,可以起訴離婚并主張損害賠償。
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副本和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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