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結案輕傷?
一般刑事案件需要經過幾個月的時間結案。
1、公安偵查期間的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后,一般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2、審查起訴期限
案件偵查終結后,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3、審判階段
審查起訴終結,決定起訴的進入法院審判。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二、故意傷害罪一定要有輕傷的后果嗎?
構成故意傷害罪并非一定要有輕傷以上后果,理由是:
第一,法律并沒有要求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輕傷以上后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辈]有要求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要達到什么樣的具體后果,現有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輕傷以上后果的規定。
第二,傷害后果不是社會危害性大小的唯一標準。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判斷一個違反刑法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就是看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而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能簡單以結果論,否則對未遂行為、預備行為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人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從刑法理論上講,定罪情節包括:犯罪對象、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方法、手段、結果、犯罪完成的程度、犯罪的組織形式、犯罪前科等。對于故意傷害行為,輕傷只是定罪的標準之一,而不是唯一標準。如果主觀地堅持必須有輕傷后果才構成犯罪,顯然違背了刑法原理。由此,對雖未達到輕傷標準但已接近輕傷標準,如果行為人動機惡劣、手段殘忍,如毆打傷害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結伙持械傷害他人、行兇報復舉報人,若綜合整個案件情節,已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堅持輕傷標準會對未遂行為無法定罪。如果主觀地堅持必須有輕傷后果才構成犯罪,對未遂行為及對其他情節惡劣的傷害行為也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必然會放縱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對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未遂犯進行刑事追究的不乏其例。如果認為故意傷害必須以達到輕傷標準才構成犯罪,對故意傷害的未遂行為一概否認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顯然從法理上是講不通的,因為這實際上否定了故意傷害罪存在犯罪未遂。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于刑事類型的犯罪案件是非常的重視的,有一些是屬于簡單的案情比較清楚的刑事案件,那么相對審理的期限也就會比較短,但是總而言之,不管怎么樣都會經過一段時間,畢竟是需要有三個不同的機關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
一、一般刑事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1、偵查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二、刑事案件處罰責任包括哪幾種?
1、管制
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一種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罰中最輕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對罪行較輕的作出的判決,公安機關在本人住所地執行。時間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3年。
2、拘役
拘役是一種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由法院根據刑法對犯罪情節與危害后果較輕的人判處的刑罰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為拘役所執行。時間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對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適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25年。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強制執行。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也即沒有期限的徒刑,是對罪行較重的人終身監禁的刑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在服刑期間表現好或有立功表現等,刑法規定可獲得判刑,減刑后的最少服刑期不得少于13年。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5、 死刑緩期2年執行
對罪行特別嚴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處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緩期2年執行的刑罰。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被緩期2年執行人又故意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如果表現較好,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6、死刑
對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判處剝奪生命的極刑。一般采取注射、電擊、槍斃的方法執行,家屬可以收尸。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是需要根據上述規定來進行認定的,另外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刑事案件所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但具體的判決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查認定后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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