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是指被侵權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死亡,侵權人應當支付給被侵權人近親屬的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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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
律師解答:
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死亡賠償金雖不是遺產,但比照遺產的規定進行分割,根據賠償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扶養關系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合理分配。
律師補充: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是賠給誰的
一、死亡賠償金是賠給誰的
1、死亡賠償金是賠給被侵權人近親屬。被侵權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死亡,侵權人應當支付給被侵權人近親屬的金錢賠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二、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
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即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經存在的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損失。死亡賠償金并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所以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死亡賠償金是指因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侵權人依法應支付給受害人近親屬的經濟賠償。其分配原則并非固定的,而是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來確定,總體上應遵循意思自治、公平原則等原則進行分配,其分配過程需充分考慮各方權益和實際情況,以確保賠償金能得到妥善且合理的處置,平衡各方利益訴求。
一、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貫穿民法各個領域的原則,因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涉及到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一種財產損害賠償,故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包括死者的近親屬。死者近親屬之間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分配比例,只要協商結果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一般會尊重死者近親屬之間的協商結果
二、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死亡賠償金作為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賠償,在未分割前由享有分配權利的近親屬共有,分割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即相對公平。在享有分配權利的近親屬中,若涉及一些弱勢群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或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時,應當對這些人給予一定程度的傾斜,在分配時適當多分,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因為他們在日常生活中與死者相互扶持,死者的離世往往會給他們帶來較大的經濟和生活壓力,包括家庭日常開銷的負擔、可能面臨的房貸車貸等債務壓力,以及情感上的重大打擊后所需的精神撫慰等方面,所以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應予以充分考慮。
在具體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應當先行扣除實際墊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專屬于特定權利人的賠償費用,剩余部分可考量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經濟依賴關系等因素,根據各權利人的現實需要以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適當分配。若某一近親屬與死者生前關系較為親近、經濟依賴關系較大,則通常應當多分,反之應當少分。
《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民法典關于侵權賠償的規定
在《民法典》中規定了侵權行為賠償的問題,即當涉及到對他人身體及財產權益的侵害時,不僅要承擔對受害者人身傷害的經濟補償責任,同時還要賠償其因工作時間被剝奪而減少的收入,對于受傷致殘者,還需賠償必要的輔助工具費用以及相應的殘疾賠償金;
若導致受害者死亡,則需要支付喪葬費用并賠償死亡賠償金。
至于物質賠償部分,則應根據實際損失或侵權方獲得的實際收益來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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